(a)以金钱、物质、经济或其他考虑为目的,以邮购方式或通过个人介绍、电子邮件或互联网上的网站,将菲律宾人与外国国民匹配或提供婚姻或同居的任何业务;
(b)禁止在出版物上刊登、发布、宣传此行为;
(c)招揽、招募或以任何方式吸引或诱使任何菲律宾人成为任何俱乐部或协会的成员,该俱乐部或协会的目的是使菲律宾国民与外国国民匹配,以促成婚姻关系;
(d)使用邮政服务或互联网上的任何网站宣传本节规定的禁止行为”(第3,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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