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2017年1月回国,5月至7月工作于第一家公司,8月至9月无工作,10月入职第二家公司,则累计待业期为1、2、3、4、8、9月,共计6个月
2017年2月13号入职,但由于实习期、试用期或其他原因,实际社保和个税从2017年5月才开始缴纳,那么2、3、4月通常会按照待业期来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