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雇佣、使用、说服、诱导、勒索、参与或强迫儿童以任何方式执行或参与任何形式的儿童色情制品和在线儿童色情内容制作; (b)生产、指导、制造、促进或制作任何形式的儿童色情制品,或参与其生产、指导、制造、促进或制作; (c)以任何方式提供、销售、分销、广告、促销、出口或进口任何形式的儿童色情制品; (d)在知情的情况下以任何方式发布、传输和广播任何形式的儿童色情制品; (e)允许或影响儿童参与、参加或协助任何形式的儿童色情制品; (f)制作、指导、制作、雇用、雇用或支付一名协助者来直播或直播儿童性虐待或性剥削行为; (g)直播或直播儿童性虐待和性剥削行为或任何形式的行为; (h)为了违反本法的目的,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提供或接收儿童,或者诱导或影响儿童; |
(i)为了实施与本法规定有关的任何犯罪行为,将儿童介绍给外国人或任何人或将其介绍给外国人或任何人; (j)电影发行商、影院和信息通信技术服务机构自行或与其他实体合作分发任何形式的儿童色情制品或为实施本法规定的任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 (k)故意从实施本法规定的任何犯罪行为中获得经济或其他利益; (l)为实施本节所禁止的行为提供场所,例如窝点、私人房间、隔间、电影院、住宅、私人住宅或其他场所; (m)引诱或诱骗儿童:但作为违反本法的前奏而在线下进行的诱骗行为也应受到处罚; (n)在任何在线或数字平台上将儿童呈现为性幻想的对象,或使他们成为性幻想的对话对象,从而使儿童性化; (o)参与本法定义的迎合行为; (p) 自愿订阅、加入、捐赠或支持举办在线儿童色情内容或儿童性虐待和性剥削流媒体或直播的网站; (q)做广告、出版、印刷、广播或分发,或以任何方式促成广告、出版、印刷、广播或分发宣传在线儿童色情内容和儿童性虐待或性剥削的任何小册子、传单或任何材料; (r)拥有任何形式的在线儿童色情内容:前提是,拥有三份或更多儿童色情制品是意图出售、分发、出版或广播的初步证据; (s)故意访问任何形式的儿童色情制品; (t)共谋实施本节所述的任何禁止行为。 |
(a)任何人违反本法第四条(a)、(b)、(c)、(d)、(e)、(f)、(g)、(h)、(i) 和 (j) 款,应处以无期徒刑和不少于200万披索的罚款。 (b)任何人违反本法第四条(k)和(l)款,应受到最长期限有期徒刑处罚(40年),直至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以不少于100万披索但不超过200万披索的罚款。 (c)任何人违反本法第四条(m)、(n)和(o)款,应受到最长期限有期徒刑处罚,并处以不少于80万披索但不超过100万披索的罚款。 (d)任何人违反本法第四条(p)款,应受到中等刑期有期徒刑处罚,并处以不少于50万披索但不超过80万披索的罚款。 (e)任何人违反本法第四条(q)款,应受到最短期限有期徒刑处罚,并处以不少于30万披索但不超过50万披索的罚款。 (f)任何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r)款,应受到有期徒刑和不少于30万披索的罚款。 (g)任何人违反本法第四条(s)款,应受到最长期限有期徒刑处罚,并处以不少于 20万披索但不超过30万披索的罚款。 (h)任何人违反本法第四条(t)款,应受到中等刑期有期徒刑处罚,并处以不少于10万披索不超过20万披索的罚款。 (i)任何人违反本法第六条(团伙作案),应处以无期徒刑和不少于500万披索但不超过2000万披索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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