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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讨论] 夫妻离婚时,共有财产与私有财产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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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0 19:47:1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法律咨询:

我和加拿大丈夫准备离婚,他不同意我的建议,将我们所有财产平均分配。他声称,以他的名字购买的财产应该与夫妻财产分开,因为这些是他的专有财产。他说的对吗?  


案例剖析:菲律宾家庭法的以下规定适用于您的情况:  “第一百零五条。如果未来的配偶在婚姻和解协议中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关系应由夫妻共同决定,则本章的规定应作补充适用。  “本章的规定也应适用于在本守则生效之前在配偶之间已经建立的利益的夫妻合伙关系,而不会损害根据《民法》或第255条规定已经根据《民法》或其他法律获得的既得权利。  “第一百一十六条。除非证明相反,否则在婚姻期间取得的所有财产,不论看来是以一方或双方的名义进行的,承包的还是登记的,都被认为是夫妻的。  “第一百四十七条:有能力结婚的男女,在没有婚姻或婚姻无效的情况下,作为丈夫和妻子单独生活,则他们的工资应平等享有双方通过工作或行业获得的财产均应受共有规则的约束。  “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假定他们共同生活时所获得的财产是通过他们共同努力,工作或产业而获得的,并应由他们平等拥有。就本条而言,如果一方不参与另一方对任何财产的积累,则如果前者的努力包括家庭和家庭的照料和维护,则应视为共同参与了该财产的收购。”  你们俩都获得的财产应受共同所有权规则的约束。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财产应由夫妻共同拥有。仅以一名配偶的名义注册或宣布财产的事实不足以证明共同所有权。最高法院通过首席大法官迪奥斯达多·佩拉尔塔(DiosdadoPeralta)指出,在Ocampo诉Ocampo(GR198908,2015年8月3日)一案中,这一点得到了说明:  “同样,我们注意到,前任配偶双方都基本同意,他们在维持婚姻生活期间获得了财产。业权证书和纳税声明书不足以克服《家庭法》第116条的规定。除非另有证明,否则在婚姻期间由配偶获得的所有财产,无论其财产以谁的名义登记,均被假定为夫妻。  财产所有权证明或纳税申报单仅以配偶之一的名义为事实,不能推翻这一推定。第116条明确规定,即使“以配偶双方之一或双方的名义注册”财产,推定仍然有效。因此,弗吉尼亚未能驳回这一推定,上述财产是由配偶的共同努力,工作或产业获得的,并应由他们共同平均拥有。因此,应确认根据RTC和上诉法院的命令,在共同所有权的基础上对前配偶的财产进行分割,而不是基于夫妻共同取得收益的制度。”  根据您所处的情况采用上述决定,自1979年您结婚以来,您和您丈夫所获得的所有财产都假定由夫妻共同获得的收益涵盖(《菲律宾民法典》第119条)。某些财产是以他的名义为税收目的而注册或申报的,这一事实并不能反驳这一推定。因此,您丈夫声称上述财产被视为他的专有财产是不正确的。  希望我们能够回答您的问题。请注意,此建议仅基于您叙述的事实以及我们对此的剖析。当其他事实发生变化时,我们的观点可能会有所不同。

by: 菲菲律宾花椒姐
菲律宾华人电报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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