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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讨论] 别慌!菲律宾公司法改动梳理:从设立到治理,一文看懂新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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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21:2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9年,《菲律宾修订公司法》(Revised Corporation Code,简称RCC)正式取代1980年的《公司法》(Corporation Code)。这次大修旨在适应现代商业环境,简化流程,增强企业灵活性和竞争力。



图源:网络

今天我们挑选12个重要条文,用通俗的语言带大家快速理解新旧差异。

1

股东人数(Sec.10)


_

旧法

新法

股东人数

5-15

<15

股东要求

多数为菲律宾居民

不强制

*新增一人公司OPC:一个股东即可设立。

→小型创业团队组队更灵活,彻底打破“凑人数”的尴尬。

2

公司存续期限(Sec.11)


_

旧法

新法

默认期限

最长 50 年

永久,可选择“固定期限”

到期措施

到期未延期

即解散

到期后可随时申请恢复,恢复后默认永久存续

→企业无需再定期处理续期手续,长期战略规划更稳定。

3

最低资本要求(Sec.12)


_

旧法

新法

最低资本

至少₱5,000,并有25%认购、25%实缴要求

股份公司无最低资本要求

行业例外

仅少数行业有特殊要求

特别行业法规另有限制

→创业者无需为“凑注册资本”垫资,实现“零资金启动公司”。

4

公司章程(Sec.13)


_

旧法

新法

章程内容

必须写明营业期限、公司目的、股东信息等

内容更简化,可加入仲裁条款

提交方式


_

允许电子提交

→注册流程提速,符合当下线上办公的习惯,企业处理纠纷也多了条便捷路径。

5

公司名称(Sec.17)


_

旧法

新法

名称要求

只要不与现有公司名称“相同或相似”即可

就算加“Corporation”“Inc.” 等词,若核心名称相似(如 “ABC Corp” 和 “ABC Inc.”),仍算 “不区分”

违规处理

仅拒绝

注册

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可责令立即改名

→起名需避开“近似名”,避免因名称问题被驳回注册。

6

未营运公司(Sec.21)


_

旧法

新法

短期

未开业

两年内未开业,直接解散

无明确规定

长期停业

五年连续停业,吊销执照

SEC可将公司列为“失效状态”,并给予两年整改机会,逾期仍不营运才吊销执照

→给“筹备期长”或“业务调整期”的企业留足缓冲空间。

7

董事会(Sec.22 & Sec.23)


_

旧法

新法

任期时间

任期1年,需年年改选

可继续任职,直到继任者当选并合格

投票方式

仅现场投票或书面委托

允许远程投票、电子选举

→管理层能更专注长期战略,不用把精力耗在频繁的选举上;在外地的董事也不用专门赶回来开会了。

8

公司高管(Sec.24 & Sec.25)


_

旧法

新法

高管资格

公司秘书必须是菲律宾公民

秘书仍须为菲律宾公民;财务主管需为居民

公众利益公司


_

增加合规官

(Compliance

Officer)

→强化公众利益公司透明度,外资企业财务岗位招聘更灵活。

9

选举报告(Sec.26)


_

旧法

新法

报告内容

选举结果

除了结果,还必须上报股东持股情况

选举日期


_

若未按期举行选举,也要报备,SEC甚至可直接下令召开选举

→大股东很难再通过“隐瞒持股”操控选举,小股东的权益更有保障。

10

紧急董事会(Sec.28)


_

旧法

新法

董事空缺

剩余董事多数投票或股东重选

新增

“Emergency

Board”

空缺补选

无明确时间

45天内补选

*Emergency Board:当因辞职、死亡或无行为能力导致董事人数不足以形成法定人数时,现有高管可临时选任替补董事,仅在紧急事务范围内行使职权。

→这样公司在突发状况下仍能继续运作,不会陷入“无人决策”的真空。

孚锐小结

旧公司法(1980)制定于纸质文档、面对面会议的年代,而新公司法(2019)则顺应了数字化、创业便利化、公司治理现代化的趋势:创业门槛更低、公司寿命更长、管理更透明、运作更灵活。

简单说,这部新法让菲律宾的公司制度更贴近国际惯例——无论是中小企业创业者,还是想进入菲律宾市场的投资者,都能享受到更现代化、更规范的营商环境。如果近期有相关计划,这些变化值得你重点关注。如有菲律宾公司注册需求,请联系孚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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