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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讨论] 购买菲律宾房产签订合同,交过定金后,还可以毁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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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6 08:59:1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ade7788 于 2020-10-16 09:28 编辑

法律咨询:
我在外省有一块土地。最近,我和一个买家谈判,他打算以400万的价格购买土地,我同意了买方的报价,我们签署了一份销售合同。在双方签署合同后,买方支付了相当于总价10%的定金40万比索,余款为360万比索。不久之后,我的一位邻居告诉我,我的价格太低了,因为有些土地的售价比我的价格高出一倍多。所以我告诉买家,我改变了主意,把价格提高到了800万元。既然他还没付全款,我想这应该没问题。然而,买方威胁要以违约为由向法庭起诉我。买家对吗?


案例剖析:
  是的,买方是正确的,你不能单方面改变价格,因为你已经有一个完善的合同,买方已经支付了定金,这是购买价格的一部分。根据你方对事实的叙述,你方的销售合同在双方自愿签署和执行时已经完善。在该合同中,很明显,你方和买方明确同意:出售对象是外省的一块土地,以及400万比索的价格。  此外,新民法典规定,只要支付定金,就应将其视为表示合同完善的全额购买价格的一部分,因此:“第1482条。凡在销售合同中给予定金,应视为价格的一部分,并作为合同完善的证明。”


  值得注意的是,在RizalinoOesmer等人诉Paraiso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案(G.R.No.157493,2007年2月5日)中,菲律宾最高法院对定金的定义如下:定金(Earnest money)和期权金(option money) 不一样,区别在于:(a)定金是购买价格的一部分,而期权金是作为期权合同的一个单独对价而给予的款项;(b)只有在已经有出售的情况下才提供定金,而期权金适用于尚未完善的出售;(c)当提供定金时,买方有义务支付余额,而当潜在买方提供期权金时,他不必购买,但根据期权的条款,他甚至可以没收它。”  根据上述定义,自愿签订合同以及收到买方的定金的情况只表明你方和买方之间的合同无疑已经完善。因此,你方在完善后突然涨价,构成了对你方协议的故意违约。  我们认为有必要指出,这一意见完全基于你所叙述的事实和我们对此的剖析。因此,当事实发生变化时,意见可能会有所不同。我们希望能在这件事上对你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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