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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de7788 于 2020-12-12 19:18 编辑
法律咨询:
我和妻子7年前分居了。上个月我回家,参加了她的葬礼,因为她死于车祸。我发现她和我的孩子们被Robert赶出了我们婚后买的别墅。Robert给我看了一份买卖契约和一张以他的名义签发的合同。我注意到合同上的签名不是我的,并告诉他我不可能在文件上签字,因为在房契上所写的日期我在国外。然而,Robert声称,我妻子告诉他,我在出国工作前签署了这份文件。Robert还说,他有产权证明,而且合同已经公证,所以他对该财产拥有更好的权利。我可否申请取消合同或产权证书?
案例剖析:
《2004年公证执业规则》(AM02-8-13-SC)第2节(b)第四条规则规定:
当事人作为文书、文件签署人的,下列情况不应当办理公证 “(一)在公证时不在公证人面前的; (二)公证人本人未知,或者未通过本规则规定的有资格的公证人公证,而是以其他方式公证的。” 因此,不要求签署人在场而签发文件的公证人可能因违反上述规则而被追究责任。在DizonvsBeltran案件(GR221071,2017年1月18日)中,最高法院通过助理法官BienvenidoReyes解释了经公证但签署人不在公证人面前的文件的效力: “在酒吧的案件中,当2009年12月1日合同执行时,埃迪声称他在国外,而维罗纳已经失去意识。Vida没有直接反驳这些指控,而是指出该合同是在2008年4月签署的。上述情况将合同简化为私人文书的类别,可从法院在AdelaidaMeneses(已故)诉Venturozo案的讨论中得出,即: “作为公证的文件,(合同)在其应有的执行方面具有赋予它们的证据的分量,并享有推定的规律性。只有在证据如此明确、有力和令人信服,从而排除了所有关于虚假的争议时,才能反驳这种推定的规律性。只有在公证是正常的这一无可争议的情况下,公证附加在公证文件上的推定才能予以确认。有缺陷的公证将剥夺文件的公共性,使其成为私人文书。因此,当文件公证存在缺陷时,无需正式公证的文件通常附带的明确、令人信服的证明标准,而检验这种证明有效性的措施是证据优势。(略去引文,强调我们的) 将上述决定应用于你的情况,所谓的亲笔签署的买卖契约,而实际上你的签名是伪造的,并最终在你出国时进行公证,将被视为私人文书。作为一份私人文书,它将不再享有推定的正当性,也不具有公共文件在其应有执行方面所赋予的证据分量。你现在可以向法庭提出适当的诉讼,要求声明该文件的无效/所有权的取消。 这个意见完全是基于你所叙述的事实和我们的剖析。因此,当事实发生改变时,意见可能会发生变化。关于这件事,我们希望能使你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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