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醉酒女同事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法律咨询:我的表妹最近心情低落,因为几个月前她与同事发生了一次非常可怕的遭遇,直到最近才向我敞开心扉,她一直无精打采。她说,那天在他们的办公室聚会之后,她喝了很多的酒,当时她已经醉了,无法开车回家,所以有同事送她回家。可悲的是,她被同事带到了宾馆,她因为醉酒一直是昏睡状态,她在私处感到疼痛时才醒来。她说她无法与男同事抗争,因为他已经将男性器官插入她的私处。后来,她的男同事告诉她,她是自愿与他发生性关系的,并且逃离了现场。事发两天后,她在派出所报了案。但是她没有回警察局跟进案件,因为她正在认真考虑这件事情对她造成的伤害。我表妹很困惑,她应该怎样处理这件事情,请帮帮我们,谢谢您!
案例剖析:
根据《刑法》第266-A(1)条(经第8353号共和国法修正),又称“1997年反强奸法”,在任何情况下,以下方式可认定为强奸 :
(a)通过武力,威胁或恐吓;
(b)被冒犯的一方被剥夺了理智或以其他方式失去知觉时;
(c)通过欺诈手段或严重滥用职权的方式;
(d)被冒犯的一方未满十二(12)岁或患有痴呆症,即使上述情况均不存在。”
因此,我们认为您的表妹仍可能继续提出强奸申诉,即使她可能无法证明自己被迫和同事之间发生的性事件。从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强奸不仅是通过侵略者的武力,威胁或恐吓来进行的。如果是通过欺诈手段或严重滥用职权来进行强奸,如果犯罪方未满12岁或患有痴呆症,或者当犯罪方(例如您的表妹)被剥夺了理智或其他原因时,也构成强奸。
最高法院在一个案件中裁定:“法院裁定,卡加在睡觉时仍在酒精的影响下与'AAA'发生过性行为。因此,该案属于强奸案:“当被冒犯的一方被剥夺了理智或以其他方式失去知觉时”。虽然起诉人的证据未能证明存在武力,威胁或恐吓的存在,因为如证据所示,卡加强奸了一名昏迷且极度醉酒的妇女,这在审判期间由控方的证据确定。强奸罪的构成,不需要武力,威胁或恐吓,原因很简单,一个昏迷且极度醉酒的妇女无法自愿地同意进行性交”。
希望我们能够回答您的问题。请注意,此建议仅基于您叙述的事实以及我们对此的剖析。当其他事实发生变化时,我们的观点可能会有所不同。
只能说以后千万不要去有潜规则的酒局,不管是自愿的还是强奸都会惹上一身麻烦!强奸定罪又难,还得看当地政府的脸色!就算是自愿的最怕碰上下三滥等下他有别的目的没达成的拿这些隐私到处宣扬企图敲诈勒索你,可以骚扰恐吓你几年十几年的,喜欢搞权色交易的人不管男女都是很下流卑鄙无耻的,珍爱生命远离人渣!所以现在国家开始严打潜规则和侵犯他人隐私了。就这么点男女之间的破事到处说,不知道是不是想要钱,算不算敲诈勒索 都学学人家发达国家的老外吧,在东南亚就算再垃圾再底层,喝酒起码是很守规矩的,搞女人人家也是有绅士风度的不至于去敲诈勒索女人,更何况东南亚的国人现在不只是强奸的问题了,是拐卖人口强迫卖淫,虐待和谋杀,这下面不知道还藏着点什么呢,国家需要严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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