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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听闻一个好可怜的信息。
一个华人租客签约的时候要求当天入住(这里就自行去判断,肯定是因为很急所以有这样的要求)
也只有交护照给菲律宾房主作为签约的相关文件,菲屋也同意了他的请求。(内心想遇到好的房东了)
房主都收现金2+3(俗称押二付三)
签约并付款后,才第五天的时间,屋主欲强制要求租客搬走,并没收2+3的款项(5个月的房租,按照市价4w一个月 20w php)
重点来了。重点来了。
理由是:租客无法提供ACR(俗称黄卡/税卡),这迫害了L*****大楼的物业规定,迫害了大楼物业规定等同于破坏合约,
所以是租客毁约,屋主表示只好《忍痛》吧租客请走。
可我看来........是被当成韭菜呀。
心里默默地为他们感到愤怒和难过(依照规定确实做得没有错,是给你挖坑让你跳)
咱也不知道哪个菲律宾房东用这样的方法和方式坑害坑杀了多少这样的租房小白。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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