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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我和我的妻子于1985年5月结婚。在我们的婚姻中,我通过继承得到了一些财产,我只是想知道这些财产是否属于我们夫妻的财产?
案例剖析:在《菲律宾家庭法》生效之前,管理配偶财产关系的默认财产制度是夫妻利益的合伙关系。相反,《菲律宾民法典》(1988年8月3日以前)和《菲律宾家庭法典》都将通过无偿所有权获得的财产排除在夫妻关系之外。 《菲律宾民法典》第153条规定: “第153条。以下是夫妻合伙财产: (1)婚姻期间取得的,以共同努力为代价的财产,不论该取得是为合伙经营,还是仅为配偶之一;”
这项规定后来继续适用于菲律宾《家庭法》第117条第(1)款,其中还规定: “117.以下是夫妻合伙财产: “(1)在婚姻期间以劳动取得,并以共同努力为代价取得的财产,不论该取得是为合伙关系取得,还是仅为配偶之一取得;” 通过无偿产权(如继承)获得的财产不构成夫妻合伙财产的一部分。在你的情况下,考虑到你是通过继承获得这些财产的,这些财产不会被视为你的夫妻财产的一部分。 我们希望能够回答您的疑问。此建议完全是基于你所叙述的事实和我们的剖析。当其他事实被改变时,我们的观点可能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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