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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赴菲律宾赌博钱输光遭软禁 软禁者被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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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7 15:54:3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ade7788 于 2021-1-7 16:34 编辑

他被介绍到菲律宾赌博 借了500万元赌资一夜输光

还不了赌债,被带到别墅限制人身自由;一男子涉非法拘禁罪被海口琼山检方提起公诉

朱某利,曾用名朱某英,男,1980年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运城市人,农民。因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2月10日被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于2015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逮捕。近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提起诉讼。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初,李某甲(另案处理)介绍被害人李某乙到菲律宾赌博。2019年3月19日,李某乙和李某甲到菲律宾马尼拉后,刘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负责接待,并同意借给李某乙赌资人民币500万元,后将李某乙带到菲律宾马尼拉某酒店二楼的某城赌场进行赌博。

次日,李某乙把借得的赌资全部输光。刘某某、杨某甲等人为索要赌债,将李某乙和李某甲带至菲律宾马尼拉一别墅里,限制李某乙的人身自由,让其偿还人民币500万元,被告人朱某利和区某某、杨某乙(均另案处理)负责协助看管李某乙。2019年3月26日,在李某乙偿还部分赌债后,王某某才将其释放。

案发后,被害人李某乙因被告人朱某利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小,对其表示谅解。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利伙同他人,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某利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朱某利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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