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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de7788 于 2021-3-9 21:03 编辑
3月3日,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某等18人开设赌场、被告人谭某某等8人(其中1人涉及两项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此次庭审共有31名全国各地的律师参与诉讼,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群众代表50余人参与现场旁听。
案件回顾
2021年2月3日,雨城区法院依法立案受理了被告人李某某等18人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谭某某等8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本案网络赌博工作室设立在菲律宾,利用境内外服务器及程序对国内赌客拟登录其他境内外赌博网站时,劫持跳转到涉案赌博网站,涉及到移动、电信、联通三大运营商和网络科技公司的工作人员,赌博账户资金流水高达5亿余元。
3月2日,雨城区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核实了所有诉讼参与人的身份情况,听取了3名公诉人、21名被告人、30名辩护人关于回避、非法证据排除、举证方式、案件争议焦点等程序、实体方面的意见。
3月3日,该案进行第一次庭审,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就庭前会议中梳理出的争议焦点,从罪名认定、量刑情节及刑期等方面发表了意见。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就上述问题再次讨论,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目前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
跨境赌博犯罪的认定
一.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1、境外赌场经营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2、境外赌场管理人员,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3、受境外赌场指派、雇佣,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或者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赌场获取费用、其他利益的;
4、在境外赌场包租赌厅、赌台,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5、其他在境外以提供赌博场所、提供赌资、设定赌博方式等,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在境外赌场通过开设账户、洗码等方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提供资金担保服务的,以“开设赌场”论处。
二.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跨境赌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1、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购买或者租用赌博网站、应用程序,组织他人赌博的;
4、参与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利润分成的;
5、担任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6、其他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跨境赌博活动的。
三.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参赌人员中获取费用或者其他利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聚众赌博”。
四.跨境开设赌场犯罪定罪处罚的数量或者数额标准,参照适用《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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