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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3.1跨境赌博被写入刑法后的犯罪认定以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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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1 11:06: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言:随着国内违法赌博犯罪活动日益网络化、信息化、国际化,多个海外地区出现了大量以我国公民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线上赌场,游戏如:百家乐、时时彩、体育竞猜、竞技类的赌博网站。
这些赌博网站的服务器通常在境外,这些境外网站通常倾向招募中国人到境外从事网络菠菜业的工作,继而在线上吸引国内赌客在境外网站上进行非法的投注赌博活动。
该跨境赌博活动与目前的涉黑、诈骗、绑架、偷渡、金融等多种犯罪相互交织,滋生黑灰产业链,每年还有大量的国内资金流入海外,严重影响了国内老百姓的资金和人身安全。跨境赌博行动严重的挑战了中国警方的权威。
近年来,在国内政府对境外赌博不断的严厉打压之下,似乎比往年来的更猛烈一些。。。
摘要:跨境赌博首次写入刑法,2021年3月1起正式实行
  • 去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审议通过并正式施行。

  • 今年3月1日,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该修正案对现行刑法做出了多处修改,新增设多项罪名。
在这一次的刑法修正案中,对开设赌场罪做了两处修改:
一、加重惩罚“开设赌场罪“
从“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见,刑法对“开设赌场罪”的惩罚大大加重。
二、新增跨境赌博处罚
较原来新增“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也就是说,参与跨境赌博,将依据“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的规定处罚。这是我国首次将跨境赌博写进刑法,并于今日起正式施行。 这意味着,今后,犯罪分子从事跨境赌博活动,将会得到严惩。
那么对于此次刑法修正案中的跨境赌博犯罪、共同犯罪、关联犯罪是如何认定的呢?
一、跨境赌博犯罪认定
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 境外赌场经营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 境外赌场管理人员,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 受境外赌场指派、雇佣,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或者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 从赌场获取费用、其他利益的;
  • 在境外赌场包租赌厅、赌台,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 其他在境外以提供赌博场所、提供赌资、设定赌博方式等, 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 在境外赌场通过开设账户、洗码等方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提供资金担保服务的,以“开设赌场"论处。
2.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 视频、数据,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跨境赌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 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接受投注的;
  • 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 购买或者租用赌博网站、应用程序,组织他人赌博的;
  • 参与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利润分成的;
  • 担任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 其他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跨境赌博活动的。
  • 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参赌人员中获取费用或者其他利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 规定的“聚众赌博”。
  • 跨境开设赌场犯罪定罪处罚的数量或者数额标准,参 照适用《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和《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 关规定。
二、跨境赌博共同犯罪的认定
  • 三人以上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依法认定为赌博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犯罪集团中组织、 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 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为其提供场地、技术支持、资金、资金结算等服务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 明知是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 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 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支持、互联 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广告投放、 会员发展、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的;
    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担任代理并发展玩家、会员、下线的。
    为同一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担任代理,既无上下级关系,又 无犯意联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 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 坐庄、兑换筹码、发送宣传广告等活动的人员及赌博网站、应用 程序中与组织赌博活动无直接关联的一般工作人员,除参与赌场、 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外,可以 不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关于跨境赌博关联犯罪的认定
  • 使用专门工具、设备或者其他手段诱使他人参赌,人为控制赌局输赢,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 网上开设赌场,人为控制赌局输赢,或者无法实现提现,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部分参赌者赢利、提现不影响诈骗犯罪的认定。
  • 通过开设赌场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赌博犯罪的,应当依法与贿赂犯罪 数罪并罚。
  • 实施跨境赌博犯罪,同时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 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罪等罪的,应当 依法数罪并罚。
  • 实施赌博犯罪,为强行索要赌债,实施故意杀人、故 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 的,应当依法数罪并罚。
  • 为赌博犯罪提供资金、信用卡、资金结算等服务,构 成赌博犯罪共犯,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 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 收益罪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为网络赌博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构成赌博犯罪共犯,同时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为实施赌博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向实施赌博犯罪者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构成赌博犯罪共犯,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日前联合制定印发《关于敦促跨境赌博相关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指出,跨境赌博相关犯罪嫌疑人4月30日前主动投案自首,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依法免除处罚。
那么在众多的网络参赌人员中,当他们面临的刑事风险中,参赌人员该如何采取相应的措施呢?
第一,及时联系咨询国内专业的刑事律师
可以通过线上匿名咨询的方式向律师说明目前参与赌博的相关情况,比如:涉赌金额、参与组织赌博行为、资金来源等。
专业律师通过一些情况的了解,方能根据行为人自身参赌情况结合案发地司法实务现状,做出准确的预判并提供有效应的应对建议和方法。
第二,切勿盲目自首
由于参赌人员牵涉到身边众多同事、工作伙伴以及从事境外赌博网站的大量资金问题,公安机关在收集相关证据、调查案件中需要较长的周期,处理结果慢。
对于一般的参赌人员或遇到个人银行卡被冻结问题,办案人员可能会无暇顾及到你的问题。建议先咨询相关机构、平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补救措施。切勿盲目自首。
第三,调整自己的心态,从容应对可能面临的风险。
在中国,网络赌博属于违法行为。当你一开始参与网络赌博行为起,就应当意识到这种风险。
对于赌博持续时间长、投注金额巨大的参赌人员,最大的刑事风险则可能是“以赌博为业”构成赌博罪的风险。
当从事赌博活动的违法人员知道要面对回国后公安机关的调查时,建议及早的准备多个不同应对的方案,以及必要时的邀请律师介入。
结语:随着跨境赌博被写入刑法,可以预料,今后国家对其打击力度只紧不松。在大家疯狂的海外淘金背后,也将面临着更大的法律风险。在此奉劝所有涉赌的朋友们,不要把赌博作为发家致富的捷径,赌博会让你家破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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