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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讨论] 解读—史上最严反洗钱新规修订草案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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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7 10:53: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今年的6月1日,中国中央人民银行突然送出一份大礼:其官网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这次反洗钱新规的大修,也是继2006年反洗钱法规出台以来,历时15年的再次巨大变革!!此次变化虽大,但也是在小编的意料之中。其实,中国对于反洗钱法的研究一直在进行中。。


小编带大家简单回顾一下:
2018年,人民银行专门提出修订《反洗钱法》的目标和具体建议。
2019年,央行深入开展11项反洗钱重点领域专项调查研究,包括个人反洗钱义务、受益所有人机制建设、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洗钱风险管理、反洗钱数据使用、巨额现金收付申报、反洗钱行政处罚等,通过分析反洗钱法律制度的不足,提出切实可行的立法建议。
2020年2月完成了草案初稿。此后,人民银行就草案向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两次征求意见,同时也组织召开了修法专家论证会,在吸收这些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进行了进一步优化。

那么,在今年6月出台的《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中,有哪些重大变化?

一、扩展洗钱上游犯罪类型范围,扩大反洗钱检测的范围

反洗钱法中的第二条,反洗钱的定义删除了7项上游犯罪的限制,只要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都可能构成犯罪,而无论上游具体罪名。

比如:
  • 逃税、电信诈骗等纳入“洗钱”犯罪
根据1997年《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罪”包含“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的7类“上游犯罪”,其范围过于狭窄,已经不满足新形势下对新兴经济犯罪的打击。而本次《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中,将“洗钱行为”的范围扩展到了“各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活动”,也就是说例如逃税罪、逃汇罪、非法经营罪、电信诈骗罪等容易产生非法收益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统一纳入了“洗钱罪”范畴。

  • 非金融机构也被纳入监管
近年来,反洗钱不再仅是金融机构需要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特定非金融机构在从事特定业务时,也应当参照金融机构的相关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本次修订,不仅扩大了反洗钱调查主体,也明确提出将“特定非金融机构”纳入了可被调查的范围,包括房地产中介、会计师事务所、贵金属交易场所等。

  • 大额现金交易成重点监控领域

  • 《反洗钱法修订草案》第3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等目的,不通过金融机构而是以现金方式收付,且数额巨大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央行的数据显示,2020年,央行及其分支机构共对537家反洗钱义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反洗钱行政处罚,罚款金额累计约5.51亿元,是2019年的约2.5倍。早在今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就联合发布了6个洗钱犯罪典型案例。

对于反洗钱义务主体而言,尽管删除了7类洗钱上游犯罪类型,将遏制洗钱违法活动纳入反洗钱监测范围,增加了反洗钱监测工作范围,并从反洗钱法层面对其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但是这一修订内容对于打击新形势下的经济犯罪来说还是十分必要的。

二、细化监管处罚规定
意见稿增强了反洗钱行政处罚惩戒性。
  • 调整法律责任中关于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提高违法责任与处罚的匹配程度;
  • 将“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和“未按照规定执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违法行为纳入处罚范围;
  • 完善反洗钱处罚类型,增加警告处罚;
  • 增加对其他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从近年来中国反洗钱的处罚情况来看,处罚的对象范围扩大了,已经延伸到非银金融机构,罚单数量和单笔罚单金额也有大幅增加、“双罚制”甚至会同时影响金融机构业务的开展和个人的职业发展。

然而小编认为,日趋严格的监管处罚规定和触目惊心的处罚数字背后,其实更多反映的是国家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视,以及对全面推进我国反洗钱工作、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的决心。

三、新增对单位和个人的反洗钱要求
意见稿明确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客户尽职调查和反洗钱调查、依法履行巨额现金收付申报、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义务、妥善保管账户和金融工具不为他人犯罪提供便利。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
意见稿第三十五条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配合客户尽职调查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有权限制或者拒绝办理业务,并根据情况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本次意见稿新增的这一款项,对义务机构而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和特别预防措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法规支撑。

四、建立受益所有人制度
意见稿给出“受益所有人”定义,要求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信息系统报送受益所有人信息,并且对反洗钱义务机构提出受益所有人身份信息识别要求。

在反洗钱义务机构在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小的问题,尤其是对于客户股权结构复杂或隐匿实控人的情况,想要穿透明确受益所有人更是难上加难。

小编认为,意见稿中要求市场主体申报受益所有人信息,并且配合反洗钱义务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这一举措,一旦这种相互配合、信息共享的机制建立完善,应该能够很大程度上减轻义务机构识别受益所有人信息时来源不足、识别场景复杂等诸多负担。

五、明确采取反洗钱风险管理措施、特别预防措施的范围(反洗钱风控与国际接轨)
意见稿列明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 国务院批准的洗钱高风险国家或地区
  •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认定并由其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
  • 外交部发布的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名单
  • 对具有恐怖主义融资风险的个人和实体,或者对具有重大洗钱风险的个人和实体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名单

上述地区和人员类名单范围,既包括FATF等国际反洗钱组织发布的名单、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等能够体现履行国际义务的名单,同时也兼顾中国反洗钱监管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国特色金融制裁名单。

从此次的修订《反洗钱法》来看,更是侧面的展现了检察机关、人民银行对洗钱犯罪不放纵、从严惩治的司法态度。而在未来,国家会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惩罚力度和洗钱犯罪范围,深度参与全球治理反洗钱的行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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