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以缩短公司期限来进行自愿解散,如申请修改的解散日期早于原定的公司解散日期一年以上,公司必须向 CRMD 下辖的公司和合伙企业登记部门(Corporate and Partnership Registration Division)或相关EO提交经过公证的董事证书,证明得到董事会成员的多数批准,且能代表已发行股本(outstanding capital stock)的至少三分之二的股东。如申请修改的解散日期距离原定的公司解散日期不到一年,则必须向 CRMD 下辖的财务分析和审计部门(Financial Analysis and Audit Division)或相关 EO 提出申请。需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