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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讨论] 租住民房时建造车库,搬离时怎样要求屋主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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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0 15:58:4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法律咨询:
     我是来自福建的华侨,在菲已经10年了,我一直租住在一个不错的民房,我已经租了7年了。我的合同快到期了,我也准备搬家。当我与屋主沟通时,我们发生了争执。争执的起因是在租赁期间,我在该民房的空地上建造了一个车库,用来停放我的汽车,当我不在这里继续居住了,屋主应该补偿我建造车库的费用,但屋主拒绝了。请帮我分析一下,屋主应不应该补偿我的建造费用,谢谢您!

案例剖析:
       新民法典(NCC)1678条规定了出租人和承租人善意改善的权利和义务。法律指出:“第1678条 承租人在不改变租赁财产的形式或者实质的情况下,善意作出适合租赁用途的有益改造,出租人应当在租赁终止时支付承租人当时的改进价值的二分之一。如果出租人拒绝偿还该款项,承租人可以拆除改造,即使主要物品可能因此受到损害。但是,他不得对租赁的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装饰费用,承租人无权要求返还,但在不损坏主物且出租人不选择按当时的价值留存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移走装饰物。租约终止。”
  SerafinCheng诉Vittorio和Ma的配偶案也阐述了同样的规定。HelenDonini(GRNo.167017,June22,2009;ponente,已故前首席大法官RenatoCorona)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678条,出租人需在租赁结束时向承租人补偿50%的改良价值。出租人拒不支付的,即使主要物品受到损害,承租人仍享有拆除改良物的权利。
       因此,承租人的第一选择是要求出租人支付有用改进价值的二分之一。只有当出租人拒绝偿还时,承租人才可以拆除改造。
  “关于装饰费用,承租者无权要求返还。第1678条赋予承租人在不损坏主要物品的情况下移除装饰品的权利。但如出租人保留该装饰品,则应在租约终止时支付其价值。”
  因此,如果屋主拒绝,您不能强迫您的房东补偿您建造车库所花费的费用。您的权利是拆除您对房产进行的改造,尽管主要物品受到损坏,但不能对租赁的房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我们希望我们能够回答您的疑问。请注意,此建议仅基于您所叙述的事实以及我们对此的剖析。当其他事实发生变化时,我们的意见可能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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