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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移民] 以取得外国国籍为目的的婚姻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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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3 17:33:2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法律咨询:

几年以前,我在马卡蒂地方法院法官面前嫁给了一名德国公民。在我们结婚之前,我告诉他我和他结婚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德国国籍。我们作为一对普通的夫妻生活在德国已经九年了。我是否可以回到菲律宾,提出一份请愿书,以无效的同意书的理由宣布我们的婚姻无效,因为我只是为了获得德国公民身份才签下我们的婚姻,这样可以吗?





案例剖析:处理你的情况的法律是菲律宾的家庭法典:  “第1条。婚姻是男女之间依法订立的一种特殊的永久结合合同,目的是建立夫妻关系和家庭生活。它是家庭的基础和一种不可侵犯的社会制度,其性质、后果和事件受法律管辖,受规定的约束,但婚姻和解可在本法典规定的范围内解决婚姻期间的财产关系。  “第2条。除非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否则婚姻无效:  “(1)必须是男性和女性的缔约双方的法律能力;  (2)在庄严的官员面前自愿表示同意。  “第3条。婚姻的正式要求是:  (一)严肃官员的权威;  (二)除本标题第二章规定的情形外,有效的结婚证;  (三)结婚仪式,由缔约双方在郑重的官员面前出现,并在不少于法定年龄的两名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宣布双方为夫妻。  “第4条。没有任何必要的或正式的要求,将使婚姻从头开始无效,xxx”(重点)  根据上述规定,为了使婚姻有效,双方必须在庄严的官员面前自由地给予同意。在菲律宾共和国诉自由d.albios案(gr198780,2013年10月16日)中,最高法院通过联合法官JoseMendoza阐明:  “根据上述第2条,为了获得有效的同意,必须(1)在一名正式官员在场的情况下自由给予和作出。“自由给予”的同意要求缔约双方自愿和有意地进入婚姻。同意必须是真实的,因为根据《家庭法》第45条和第46条,同意的任何缺陷,如欺诈、武力、恐吓和不当影响,都不会损害或使其有缺陷。同意也必须是有意识的或明智的,因为当事各方必须能够明智地了解其行为的性质和有利或不利后果。他们的理解不应该受到精神错乱、醉酒、毒品或催眠的影响。xxx“《家庭法典》第1条所规定的婚姻的明确目的是使这对夫妇建立一种婚姻和家庭生活。但是,婚姻双方可能没有建立共同生活的真正意图,这种可能性并不足以使依照法律自由缔结的婚姻无效。因此,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理由下,婚姻才可宣告无效或可宣告无效。如果婚姻是为了宪法或法律规定以外的目的而订立的,例如取得外国国籍,则没有法律宣布婚姻无效。因此,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一切必要条件和形式条件,并且在法律规定的理由下不存在无效或者不可撤销的,应当宣告其有效。婚姻隐私权允许已婚夫妇以几乎任何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构建他们的婚姻,一起生活或分开生活,有孩子或没有孩子,彼此相爱或不爱,等等。因此,为其他目的而缔结的婚姻,无论是有限制的还是其他的,如便利、陪伴、金钱、地位和头衔,只要符合所有法律要求,均具有同等效力。爱情虽然是婚姻合同中的理想考虑,但并不是婚姻的唯一正当理由。法律不排除的其他考虑因素可以有效地支持婚姻。我国宪法同样规定,婚姻作为一种不可侵犯的社会制度,是家庭的基础,应受国家保护。因此,必须保护它不受缔约双方的奇想和反复无常的影响。本法庭不能给人留下这样的印象,即当婚姻符合双方的需要时,它可以轻易地缔结,而当不再需要时,它同样容易地宣告无效。(重点)  在你的情况下适用上述法律,你与你的丈夫的婚姻是有效的,因为在你庆祝婚姻的时候,婚姻的基本和正式的要求已经存在。此外,你和你的丈夫之间的婚姻不能因为有目的而被宣布无效,因为你们双方同意为了获得德国国籍而有意进入一段真实有效的婚姻。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你和你的丈夫目前在德国以普通夫妻的身份生活了九年。因此,你与你的德国丈夫的婚姻是有效的和持久的,不能因为有目的结婚而宣布无效。  

我们认为有必要指出,这一意见完全是根据你所叙述的事实和我们对这些事实的剖析。因此,当事实改变时,意见可能会有所不同。我们希望能在这件事上启发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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