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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讨论] 丈妻已经分手,丈夫想把房产给同居的情人,需要妻子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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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5 17:55: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咨询:2010年,我和妻子结婚六个月后分居,谢娜贷款给了我,后来她和我在一起了。我考虑将2013年买的房子和土地给谢娜,因为我没有钱还她的贷款。会有什么法律问题吗? 
丈妻已经分手,丈夫想把房产给同居的情人,需要妻子书面同意w2.jpg

案例剖析:你在2010年娶了你的妻子,当时菲律宾的家庭法典已经生效。但是,您没有提到您在订婚时是否有任何财产关系,因此我们认为您的情况应适用绝对共有财产制度。这符合同一法律第75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婚姻法制度无法解决的,或当商定的办法无效时,应以本法典所确立的绝对财产共有制为准。”  你在2013年购买的房屋属于你在婚姻关系中购买的绝对财产。除非本法第九十一条另有规定,否则婚姻关系中的所有财产应包括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所有财产。  

将财产抵还贷款是对绝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本合同受同一法律第124条的管辖,该条规定:  “夫妻共有财产的管理和享有属于配偶双方。如有异议,应以丈夫的决定为准,但妻子可向法院寻求适当的补救措施,这种补救措施必须在执行该决定的合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  

如果配偶一方丧失行为能力或以其他方式无法参与夫妻财产的管理,另一方可全权管理。这些权力不包括未经法院授权或另一方配偶未书面同意的处分或产权债务。未经配偶授权或同意,该行为无效。但是,该项交易应解释为可在另一方配偶同意或法院授权后,其中的一方或双方签署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在处分属于绝对共有的财产时,必须征得另一方配偶的书面同意。在Hapitan诉配偶Lagradilla和EsmeraldaBlacer案(G.R.No.170004,2016年1月13日)中,最高法院通过尊敬的副法官弗朗西斯·H·贾德莱扎表示:  “实际上,Nolan处理或放弃了他和Esmeralda对房子和土地的管理权利,下级法院认定这是他们夫妻财产的一部分。  

法律不允许诺兰进行此类管理或弃权。《家庭法》第124条规定,夫妻财产的任何处理或用产权贷款必须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否则,这种处理无效。此外,根据《家庭法》第89条,除在司法上分割财产的情况外,不得放弃婚姻关系中的权利、利益、份额和收益的效力。显然,埃斯梅拉达不同意诺兰通过协商解决方案来处置或放弃他们对房子和土地的权利。“  将上述案例应用于您的情况,签署属于绝对共同财产的合同,需要您妻子的书面同意。  本意见完全基于你所叙述的事实和我们对这些事实的剖析。当事实被改变时,意见可能会有所不同。我们希望能在这件事上对你有所启发。
菲律宾华人电报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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