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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de7788 于 2020-12-12 19:26 编辑
法律咨询:
我的朋友同意在没有任何抵押物的情况下向我提供30000比索的贷款。但是,我没有能力支付上述贷款,因为我现在失业了。我的朋友随后告诉我,他将在一份涉及以我名义登记的农用地的所有权转让证书上提出不利索赔。我的朋友是否可以对与我的贷款无关的财产进行上述不利索赔登记?
案例剖析:
最高法院在案件:小卢西奥·桑切斯(Lucio C. Sanchez vs Hon)诉Ormoc City Inc和农村银行(GR L-40177,2019年2月12日)通过首席大法官Claudio Teehankee指出,无担保贷款等纯粹的金钱索偿(如无抵押贷款),不可登记为不利债权,即: “纯粹的金钱索赔不得在产权证书上登记为不利债权,而下令在所有权证书上注释该等金钱债权的法官没有任何法律授权,犯下相当于法律上的严重自由裁量权,并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相当于:缺乏自由裁量权要求签发更正调取令的管辖权。 “《土地登记法》(第496号法)第110节明确规定,希望抵押对已登记土地的不利债权的个人或实体,必须声明对土地所有人不利的主张债权是抵押的一部分。 “因此,纯粹的金钱债权,如被告银行凭借其以借款人签署并由呈请人作为联名出票人共同签署的以其为受益人的本票所批出的无担保个人贷款,不可登记为针对申请人注册土地的不利申索。所主张的权利主张必须影响登记所有人的所有权或与登记所有人的所有权相反,以便被正式标注为针对登记所有人对土地的不利主张。如法院所指出的,对不利债权的注释是一项旨在保护某人对不动产的利益的措施,而《土地登记法》没有对这种权益或权利的登记作出其他规定,并作为对处理上述财产的第三方的通知和警告,即有人对同一权利或比该财产的登记所有人享有更高的权益。” 在你的情况下,你说你没有用你的不动产作为你贷款的担保。因此,你的贷款是无担保的,只是一种金钱索赔。因此,您朋友的索赔不可登记为不利索赔,也不应在您的产权证书中注明。 我们认为有必要指出,这一意见完全基于你所叙述的事实和我们对此的剖析。因此,当事实发生变化或进一步阐述时,意见可能会有所不同。我们希望能在这件事上对你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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