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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涉嫌买卖银行卡的网上逃犯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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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2 06:51:3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安溪县公安局龙门派出所民警谢福添在返回派出所途中不经意的一瞥,便锁定了一名涉嫌买卖银行卡的网上逃犯,随后成功将其抓获。



01、真“社会”的发型使他露馅

原来,当天下午16时,谢福添与同事林桂德、黄锦铭前往辖区大生村办理案件,在返回派出所的途中,一名打扮怪异、骑男式摩托车的中年男子,引起了民警们的注意。

“朋克头、头上还染了一撮‘黄毛’,嘿!这发型可真‘社会’。老谢,你看这人你有印象不,是外来的还是本地人员?”
在同事林桂德的提醒下,正在开车的谢福添向该男子瞥了一眼,没想到,这一瞧便看出了问题。“这不是今年2月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的施某斌吗!”谢福添对同事说道,“虽然发型变了,身材也稍微发福,不过,他那对招风耳我印象深刻,而且五官也很像……没错!他就是施某斌。”



▲民警分析逃犯信息

02、

跟踪追击比的是技能发现该男子很可能是网上在逃人员后,谢福添马上放缓车速,抵近摩托车进行进一步确认。“由于嫌疑人当时正驾驶二轮摩托车,我们也不敢直接喝止其下车或者对其进行截停,防止逃犯出现应激反应,铤而走险,发生其他意外。”谢福添说道。于是,他和同事一边不动声色地跟着,一边在车上制定停车后实施抓捕计划。最终决定,一旦逃犯将车停下熄火,便由谢福添和林桂德上前抓捕,驾驶员黄锦铭则第一时间绕到逃犯前方,防止逃犯逃跑。

约10分钟后,二轮摩托车停在一处民房门口,逃犯终于下车。而此时,谢福添和同事早已准备就绪,按照计划,以猛虎下山之势将嫌疑人施某斌牢牢控制。



经查,今年34岁的施某斌为安溪县龙门镇人,无业的他。今年1月12日在县城某饮料店和一外地男子攀谈,得知对方急于收购一类银行卡用于进出款转账,便将自己的一张银行卡以每个月300元出售给对方。而对方则将该卡用于洗钱。截止施某斌被抓获,该银行卡账户中已转账122999元。目前,施某斌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在此,警方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1、个人无论是出租、出售、出借、收购本人或者他人银行卡或者电话卡,都属于犯罪,切莫因此走上非法买卖银行账户的违法犯罪道路。
2、请广大市民朋友务必妥善保管个人手机卡、银行卡,千万不要因贪图小利而陷自己于不利局面。3、如发现非法买卖手机卡、银行卡的行为,请及时拨打110或96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4、有曾将自己银行卡出租、出售、出借的人,需赶紧回收注销,发现对方将自己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的,要第一时间向警方反映情况。

01“断卡”行动断的是哪些卡

手机卡:包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和物联网卡。

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如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02“断卡”行动打击谁?

“两卡”买卖链条上的所有人

03涉“两卡”违法犯罪面临的惩戒措施

(1)信用惩戒|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移送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违法违规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

(2)限制业务|5年内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也就是说,相关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不能注册支付宝账户、不能使用支付宝、微信收发红包、和扫码付款。

(3)严管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4)法律处分|非法买卖个人银行账户和企业对公账户,除受到上述惩戒外,还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构成诈骗罪,可能给个人带来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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