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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华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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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涉嫌买卖银行卡的网上逃犯被抓获
2021-4-12 07:35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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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1、个人无论是出租、出售、出借、收购本人或者他人银行卡或者电话卡,都属于犯罪,切莫因此走上非法买卖银行账户的违法犯罪道路。 2、请广大市民朋友务必妥善保管个人手机卡、银行卡,千万不要因贪图小利而陷自己于不利局面。3、如发现非法买卖手机卡、银行卡的行为,请及时拨打110或96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4、有曾将自己银行卡出租、出售、出借的人,需赶紧回收注销,发现对方将自己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的,要第一时间向警方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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