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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讨论] 他人伪造合同占有你的房产,你需要知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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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4 07:37:3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法律咨询:

我把房屋所有权证书委托给莉莉,因为她答应我找一个能贷款的买家。六个月过去了,莉莉找不到一个买家。因此,我要求归还所有权证书。然而,她一直在找借口。为了保护我的利益,我签了一份丢失宣誓书,我试图在契约登记册上重新登记。但何塞反对登记,声称他购买了这处房产。何塞向我出示了我的产权证和一份未注明日期的买卖契约,并声称他现在拥有该房产。我还发现莉莉把房子卖给了何塞。何塞对我的财产有更好的权利吗?  



案例剖析:

何塞是个不诚实的买家。一个人不仅在其购买房地产时知道卖方存在缺陷或缺乏所有权,而且当他知道本应该进一步调查事实但不调查时,也被视为恶意买方。

  在“Mahilum诉配偶Ilano”的类似案件中(GR197923,2015年6月22日),最高法院通过副法官MarianodelCastillo声明:

  “粗略检查一下记录就会发现,请愿者的行为似乎并非毫无根据。有些情况会让人相信,被告并非完全无罪。他们没有登记未注明日期的绝对出售契约,这至少是不寻常的;这与经验相反。他将不动产的所有权立即以不动产的名义出售给买主,这并不是一种特殊的行为。假设已经支付了相当大的金额(250000.00)的财产,受访者当然会通过立即登记销售并以其名义获得新的所有权来保护自己;但他们没有。即使在请愿人对其丢失宣誓书进行了注释之后,被告也没有登记其假定的出售,而只是注释了一份“不丢失宣誓书”。这一点,加上绝对出售契约未注明日期的事实,使他们对自己是善意购买人的主张产生了严重的怀疑。

  我们在调查被告人的权利时,应尽最大的努力,以保护他们的财产权利,然而,他们没有这样做。因此,莱昂纳达和布尔戈斯兄弟姐妹,不能在法律给予善意和有价值的购买者的保护下进行掩护。他们不能声称对财产的有效所有权。

  此外,房屋所有权证书不可撤销性的抗辩并不适用于在其转让人的所有权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取得该所有权的受让人。为了有效,登记处的铭文必须是善意的。不诚实地持有所有权证书的人无权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法律不能作为欺诈的挡箭牌。”

  将上述决定应用到您的情况下,何塞未能登记未注明日期的销售契约对买家来说是不寻常的,这与经验相反。财产买受人通常倾向于通过登记转让契据并以其名义取得所有权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何塞的行为让人怀疑他不是一个真诚的买家。

  我们认为有必要指出,这一意见完全基于你所叙述的事实和我们对此的剖析。因此,当事实发生变化时,意见可能会有所不同。我们希望能在这件事上对你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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