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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菲律宾赌场工作的中国人会造成开设赌场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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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1 10:5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8年6月16日王某从上海来到广东打拼谋生。后听朋友介绍去菲律宾马尼拉工作,朋友帮其办理了正规的工作签证手续,并顺利入职。

王某在马尼拉一家赌场内任职员,工作内容包括操盘手、荷官等,每月工资15000元左右。2020年3月份回国后,黄某因疫情影响没有再去。2021年3月黄浦被上海警方以涉嫌开设赌场刑事拘留。

那么,菠菜业在菲律宾属于合法的职业,王某是通过正规的途径入职的,能否按照开设赌场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呢?

一、王某系中国人,理应遵守中国《刑法》关于开设赌场的规定。

按照我国刑法熟人管辖的规定,王某是中国人,不论身在何处,都应当遵守中国《刑法》的规定。而我国《刑法》第303条明确规定了“开设赌场罪”,任何以营利为目的,设立赌博场所、提供赌博用具,建立赌博网站或者担任代理,抽头渔利的行为都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即使黄某身在菲律宾马尼拉,也应当遵守中国《刑法》,不得从事赌场操盘手、荷官等工作

二、菠菜业属于菲律宾的合法职业,王某入职赌场担任操盘手、荷官符合法律规定。

在菲律宾马尼拉,法律允许菠菜业正常开展业务,菠菜业属于合法的职业,在菠菜行业工作符合法律规定,不是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王某通过正规的入职程序,在取得官方的工作签证后,前往菲律宾马尼拉赌场上班,并不违法。更何况,在马尼拉赌场工作的中国人,司空见惯,非常之多,不可能都以“犯罪”论处。对这些人追究开设赌场的刑事责任,确实强人所难。

三、是否追究开设赌场刑事责任,以是否面对中国公民,侵害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风尚为标准。

如果王某所在的赌场,属于面向社会大众开放的正常的赌场,并不刻意地面对中国公民,就不会对中国《刑法》所保护的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勤劳致富的社会风尚形成破坏,其行为就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不应当追究其开设赌场罪的刑事责任。
如果王某所在的赌场,主要面向中国公民,专门招揽中国公民赌博,则对我国的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一定侵害,也对良好的社会风尚造成严重影响,则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像王某这样的中国公民,在菲律宾等中国周边地区的赌场内从事操盘手、荷官等工作,是不违法的,其行为不违反《刑法》关于开设赌场的规定。但如果黄某所在的赌场刻意组织、招揽中国公民进行赌博,则构成开设赌场刑事犯罪。至于王某要承担何种责任,则要根据他的工作内容、发挥作用、获利等方面予以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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