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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讨论] 【菲律宾法律】合法开除员工要给遣散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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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31 08:02:0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大家好,我是菲律宾法学生Janina.
续5/2号的话题…


第1 开除是否合法?员工谩骂/对上司不敬可以成为开除他的理由吗?
第2 假设开除是合法的我需要支付她遣散费吗?

第3  她怀孕期间被我开除,需要再给额外补贴吗?
答2:如果员工“因个人行为不当被开除”(Terminated by reason of JUST CAUSES) 无需支付遣散费.
如果因 “公司为了减轻负担不得不裁员”(Terminated by reason of AUTHORIZED CAUSES)需要支付遣散费.
那么上一篇所说的员工对上司不敬/不顺从(serious misconduct or willful disobedience)属于“个人行为不当”, 所以无需给遣散费.



背后的原因很简单,如果一个员工偷东西/没有纪律/不服从上司/不负责任等等 被开除还需要给遣散费那么等于是在鼓励所有的员工都来犯错好可以拿一笔钱走人,这个逻辑怎么想都是错的,除非你们在员工合同里明显表示在任何情况下被开除还是愿意给.



但是,即便没有拿到遣散费,其他的Mandatory Benefits(强制性福利) 还是需要给的.比如 13薪 SSS Philhealth Pag-IBIG 等等,这些无论有没有被开除都是要给的,跟最低合法工资的规则一样,不可或缺.
所以不要讶异为什么合法开除还要给钱,为什么不给他还可以去告我,你要你看给的是什么钱.
也许你会想,我怎么做都可能有被告的风险,那我干脆什么都不遵从,开启兵来将挡,水来土掩的模式可以吗?
也可以,但是你要提前为这个后果做铺垫,所以 当员工迟到还比你大声的时候,当员工对这份工作没有敬畏之心的时候,你不讶异,而是早已为这一刻提前做好了准备.

问:那么我听说有一种叫做Compromise Agreement,就是写好一封信,让员工签字然后给点钱的这样可以吗?
答:也是可以,但是你算的这个钱如果不到位的话,员工想想不甘心之后还是可以去告你的.
所以,如果在即将开除他的时候才按合法的算一笔钱给他 你又会想为什么当初不如就给他合法的待遇,早给的话也许工作就会更认真更卖力,自己又省了担心受怕,绕了一圈最后你是亏还是赚我们不知道.
但是不得不承认给员工签了字又给了钱之后,即便这笔钱不到位 只要看起来可观,被告的机率还是会大大降低的,有这样做善后比什么都没做来得更好.只是你可能会在“招聘” 和 “员工离职”的漩涡里走不出来,毕竟待遇不够员工离职率高,就算他想呆久你自己也心虚.所以是赚是亏我们不知道.

问:如果我待遇不合法,员工走之前我也没有给任何一分钱,或者我给了一些钱员工还是去告我怎么办?
答:那么你可以直接跟员工在劳工部谈合,员工开口向你要的这笔钱无论算起来合法还是不合法,只要你愿意给他愿意接受,这笔钱都是算数的,之后他要觉得不够又想去告你,劳工部不会再受理.这就是私底下跟员工签的Compromise Agreement 和在劳工部里签的的区别.自己跟他签的可能会不算数,在劳工部里签的全部算数. 但是一个员工都已经去劳工部告你了开的价肯定也不小,所以不用有侥幸心理哈.
那么如果你之前已经给了一些钱 (比如Php20,000)员工去劳工部开价(Php100,000)所以你只要在补(Php80,000)就可以.并不是完全作废,只是把不够的再补上去.
翻开我的旧书,劳工法第233条,明确强调Compromise Agreements(妥协协议)需要在劳工部的协助下完成算final and binding.



(她怀孕期间被我开除,需要再给额外补贴吗?) 会在下一篇文章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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