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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菲律宾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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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6 16:2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Hero 于 2013-5-17 08:55 编辑

  菲律宾独立后共颁布过三部宪法。现行宪法于1987年2月2日经由全民技票通过,同年2月11日阿基诺总统正式宣布生效。该宪法规定:实行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政体;总统拥有行政权,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6年,不得连任;总统无权实施戒严法,无权解散国会,不得任意拘捕反对派;禁止军人干预政治;保障人权,取缔个人独裁统治;进行土地改革。
  菲律宾宪法对所有投资人及企业的基本权利均给予保障。在参议院通过“多边投资保证机构”(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MIGA)公约及符合会员资格条件后(认购484股的资本股,价值约为669万美元),菲律宾成为MIGA的完全会员国,凡签订MIGA的投资,均可受到保护,使其免于遭受由于地主国限制货币兑换和汇款、征收、战争、革命或民众骚乱所产生的风险。此外,MIGA还进一步保证外国技资人免于遭受地主国毁约的风险,通过该保证可以与保政治风险的保险公司共同承保,或由该保险公司再保,以对抗非商业性质的风险。
一般法律体系
  目前,菲律宾与涉及贸易和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烟草法》、《零售法》、《交易法》、《出口发展法》、《电子商务法》、《食品医药法》、《保障措施法》、《价格法》、《反倾销法》、《反补贴法》、《海关法》、《消费者保护法》、《综合投资法典》、《外国投资法》、《经济特区法》、《采矿法》、《钢铁法》、《建设-营运-转让法》、《投资租赁法》等。
外资奖限
奖励
  (1)对PEZA所辖的各类经济区、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的外国投资。投资PEZA所辖的各类经济区、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的外国企业,外资可拥有100%的股权,但产品必须100%出口。如获批准,亦可在菲律宾国内销售30%的产品。
  菲律宾政府早在20世纪70年代初就开始设立经济区,到1986年相继建成了四个出口加工区。此后,由于政治经济危机的爆发,经济区的发展处于停滞甚至倒退状态。1986~1993年,PEZA所辖各类经济区的投资总额仅为127亿比索。自20世纪90年代初起,菲律宾经济区的发展逐步恢复了生机,到1995年菲律宾经济区开始进入高速发展阶段,1997年PEZA所辖各类经济区的全年投资总额就达1597亿比索。在经历了4年的持续高速发展之后,从2001年开始,由于政局不稳、社会动荡、兵变频繁、绑架成风使外国投资者对菲律宾望而生畏,因此对菲律宾投资大幅度下滑,2003年1~10月PEZA所辖各类经济区的投资总额仅为223亿比索。
  经济区的设立和运营,对加大菲律宾吸引外国投资力度、增加就业人口、扩大贸易出口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1995~2002年,PEZA所辖各类经济区总共吸引投资8063亿比索,其中外国投资占6692.3亿比索,累计出口1127.33亿美元。2002年PEZA的总出口额达到227.23亿美元,占菲律宾当年出口总额的65%,经济区内实现就业82万多人。
  ①菲律宾经济区的类型。菲律宾经济区主要由PEZA所辖的96个各类经济区和独立经营的佛德克工业区、卡加延、三宝颜、苏比克、克拉克自由港等组成。菲律宾政府在自行设立和运营经济区的同时,积极鼓励私营部门设立各种类型的经济区。所谓私营部门经营的经济区,是指园区内的土地归私人所有,园区内的基础设施由私人经营者投资建设,面向国内外投资者开放,并享受政府经营的经济区的同等优惠待遇。在PEZA所辖的96个各类经济区中,私营部门经营的经济区占92个,区内投资的企业斜4个;由PEZA直接经营的经济区仅4个,区内投资的企业有436个。菲律宾经济区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A、工业园区:指在统一管理下,按照综合计划进行规划和开发的特定区域,园区提供基础设施、预先建成的标准厂房和公共设施。
  B、出口加工区:指坐落于海关管辖领域以外的特别工业园区,主要生产出口产品。在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进口资本设备和原材料免税,并不受其他进口限制。
  C、自由贸易区:指临近进口港(或航空港)的独立区域,进口货物在此卸货后进行直接转运、贮存、重新包装、分类、混合或做其他处理。如这些进口货物从自由贸易区转到非自由贸易区,须按照海关和国内税收的相关规章制度办理。
  D、农业经济区:指按照综合计划进行规划和开发的大片区域,园区位于利于农业生产或自然资源丰富的地区,为投资者提供用于出口的农产品和自然资源性产品加工活动的基础设施。
  此外,还有投资、商业、金融中心,旅游休闲中心和促进软件、IT服务以及相关信息产品出口的信息技术园等其他类型的经济区。
  ②菲律宾经济区的投资来源和行业分布。从经济区的投资来源看,日本是菲律宾经济区最大的海外投资来源国。199~2002年,日本对菲律宾经济区的投资占PEZA投资总额的41%,美国占13%,居第二位,荷兰占8%,英国占 6%,新加坡占 5%,韩国占 4%,德国占 2%,中国台湾和马来西亚分别占 1%,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投资占1%。来自菲律宾国内的投资占投资总额的17%。
  从投资的行业分布看,电子业是主要的投资领域。1995~2002年,电子业的技资占投资总额的58%,机电产品制造业占12.8%,运输设备和汽车制造业占7.5%,化工业占3.6%,橡胶和塑料制造业占2.4%,医药和医疗器械制造业占2.3%,成衣及纺织品生产业占1.5%,IT服务业占1%,其他行业占10.9%。
  (2)投资于BOI每年修改、增补的IPP领域
  ①先锋领域:在IPP投资范围内,任何行业均有可能被视为先锋领域,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在菲律宾尚未有过的、己获商业推广的(制成品或原料的)生产、制造和加工业。但不得是单纯组装或包装项目。
  B、使用某种设计、配方或组合、工艺、加工工序或系统生产的、菲律宾尚未有过的原料或制成品,或是(使用上述设计、配方等)将某种生产要素、物资或原料转化成菲律宾尚未有的原料或制成品。
  C、从事菲律宾农、林、矿产业的商业开发或经营,包括因地制宜的食品加工工业。有关项目要符合菲律宾农业政策导向,可由 BOI 单独规划,或与有关部级单位协商立项。- C7 V6 J3 _8 Y& N
  D、非常规燃料的生产,或使用非常规能源的工业设备的制造,或同类最终产品的生产、制造或加工过程中使用或转化使用了煤或其他非常规燃料,或在同一过程中使用或转化使用了相当比例的菲律宾当地原料。
  在先锋领域,外国投资企业可拥有100%的股权。但BOI特别规定了一条“外资先锋企业应在30年之内或由BOI决定的更长的期限内,使该企业过渡为菲律宾当地人所有,即菲律宾当地人持股达到60%。”但如该企业产品出口达100%,则不受此规定限制。
  ②优先领域(又称非先锋领域):在IPP领域内,不满足上述先锋领域条件的所有行业均为优先领域。在优先领域内,外国投资企业所持股权限于40%。但如出口达70%,外资持股比例可放宽。
  ③出口导向企业:外资可持多数股权(40%以上),但产品出口必须达70%以上;如为菲律宾人所有,产品出口只需达50%。出口企业包括从事出口的生产、贸易和服务企业(公司)。
  ④地区差异投资:菲律宾全国划分为13个行政区划,同一行业在不同的行政区划,或对外资开放,或禁止外资进入。
  ⑤扶贫投资导向:投资于菲律宾经济不发达地区及偏远农业省份,给予外国企业的优惠幅度超过上述任何领域,且辅有额外的地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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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16 16:28: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贸易壁垒
(一)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菲律宾对整车类的汽车和摩托车征收30%的关税,且根据2003年10月颁布的241号行政令将这一关税水平的有效期延长到2007年。菲律宾政府已在事实上否定了其关于在2004年将关税降至5%的承诺。中方对此表示关注,敦促菲方为推动贸易自由化做出积极反应。
1.关税升级
  2003年10月和12月,菲律宾分别对1000多种产品提高税率,包括化学肥料、水泥、服装、鞋类及原材料,将原先3%~10%的税率提高到5%~20%之间。同年,菲律宾将进口糖类产品的关税从65%提高至80%。这些措施严重影响了相关进口产品在当地市场的竞争力。
2.关税配额
  菲律宾对部分产品设有实施进口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限制。对四位税目中15类商品按最低进口量和税率配额加以限制。受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主要包括:谷物、牲畜及其肉制品、糖、土豆、洋葱、大蒜、咖啡、烟草、玉米等。
(二)进口限制
  菲律宾对汽车、拖拉机、小汽车、柴油机、汽油机、摩托车、耐用消费品、新闻出版和印刷设备、水泥、与健康和公共安全有关的产品、新鲜水果和蔬菜、活牲畜、肉及肉类制品实施进口许可。
  菲律宾农业部还使用动物检疫证书和进口检验来限制禽肉进口,且动物检疫证书只发放给最低量进口配额证书的持有者。由于一些产品的最低进口量在逐渐增加,导致许可证的发放常常具有不可预测性,这使得一些进口商不愿意申请进口许可证。这种做法对中国相关产品的进入造成了阻碍。
  目前,菲律宾仍对大米实行配额限制,2004年进口配额为22.4万吨。WTO成员正就菲律宾大米配额问题进行磋商,中方对此表示深切关注。
(三)通关环节壁垒
  菲律宾菲政府规定,所有的进口商或他们的其代理商均需向菲海关署提交进口声明,海关署通过识别系统把装船分为低风险(绿色通道)、中风险(黄色通道)或高风险(红色通道)。对黄色通道的装船,菲海关署要求对装船单据实施审核;对红色通道装船,在单据审核的同时,需在港口进行实际检验;菲海关程序操作随意、费用较高,且经常拖延。
(四)对进口产品征收歧视性税费
  菲律宾对国产和进口烈性酒采用不同的税率标准。对于采用当地原料制作生产的烈性酒,菲政府仅征收每公升8.96比索的消费税;对于基本上采用进口原料生产的烈性酒,根据每瓶750毫升的零售价征收每公升84~336比索不等的消费税。对于基本上采用进口原料生产的低度酒,酒精浓度等于或低于14%的,每公升征收13.44比索的消费税,酒精浓度高于14%低于25%的,每公升收26.88比索的消费税;酒精浓度高于25%的则按烈性酒征收消费税。
(五)技术性贸易壁垒
  2004年2月,菲律宾开始实施关于关于玉米粒的标准。该标准适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的、用包裹包装或散装直接销售给使用者的玉米粒。该标准对整粒臼齿形(顶陷)玉米粒、硬质玉米粒、粘性/蜡质玉米及其杂交品种作出了规定。中方密切关注上述标准的实施。
  菲律宾政府要求化妆品、医疗器械、照明器材、电线、电缆、水泥、轮胎、卫生器具、家用电器等75种商品原产地检验标准与菲律宾国内标准相一致。对于进口纺织品、衣料、亚麻制品和衣物配件要求强制贴标签。中方对于上述标准与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一致性表示关注。
(六)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菲律宾规定,进口植物产品必须事先获得菲律宾农业部核发的植物检疫进口许可证。
  菲政府规定,经菲农业部授权的外国肉类屠宰厂可向菲出口肉类和家禽,向菲律宾出口的肉类产品必须出具由出口国动物检疫部门签发的国际动物检疫证书,在菲农业部注册并取得合格资质的进口商才可进口肉类和家禽产品。相关产品在发往菲律宾前,必须事先获得菲律宾动物检疫局核发的动物检疫进口许可证;通关时须经菲动物检疫局检疫并获得进口许可后,海关才予以放行。海关放行后的48小时内,菲当局有权对任何船运肉类和家禽产品进行抽检。中方敦促菲方提高执行该规定的透明度,促进正常贸易。
  菲律宾对自中国向菲进口的杂交水稻种子,制定了严格的入关植物检疫标准,规定在签发进口许可和实际进口之前,出口商要通过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安排菲律宾检疫官员到原产地进行先期澄清工作,种子须不含杂草和其他掺杂物。须由中国国家种子健康证明机构签发证明,同时附中国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植物卫生证书以及中国国家种子健康机构出具的杂草分析证书。产品抵达菲律宾后须经菲律宾植物检疫部门检查,如果发现异常,该批货将以适当措施进行处理。中方认为菲方对杂交水稻种子实施的的复杂繁琐的检验程序,对中菲正常贸易造成了阻碍。中方建议菲有关部门在相关检验标准基础上,对繁琐的程序进行适当修改。
  2005年1月起,菲律宾部分执行《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指南》,自2005年6月4日起,菲律宾将全面执行该标准。根据这一标准,所有进入菲律宾的木质包装材料均应按该规定进行处理并加贴标识。中方将关注该标准的实施。
(七)贸易救济措施
  截至2004年底,菲律宾共对中国产品发起了7起贸易救济措施。其中,4起反倾销措施,3起保障措施。
  2004年4月,菲律宾关税委员会公布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印花玻璃、浮法玻璃及玻璃镜的产业损害调查报告,决定实施保障措施。同月,菲律宾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三聚磷酸钠的反倾销措施延长3年。2004年10月,菲律宾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洋葱采取特别保障措施。
  2004年11月,菲律宾决定将继续对进口瓷砖实行为期3年的保障措施。中方关注菲方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对中国涉案产品出口造成的影响。
(八)政府采购
  菲律宾政府规定,政府机构、属于政府或受政府控制的公司进行政府采购时,如采购总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被采购方必须进行回购。
  菲律宾规定,外国供应商在供货时有义务回购价值在其出口总价值一半以上的货物,否则将被罚款。
  2003年1月的菲律宾《政府采购法》仍然对那些国产物品和原料给予优惠。菲籍人必须在水、电、电信、运输等公共品的基础设施工程企业中控股60%。这些规定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外资企业构成歧视,中方对此密切关注。
(九)出口补贴
  2003年11月,菲律宾开始实施国产成品车出口促进计划。该计划规定,出口国产成品车的生产商,在第1、2年,每出口1辆可得400美元的补贴,第3年为300美元,第5年为100美元。出口补贴增强了菲产品的竞争力,中方对其出口补贴政策与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一致性表示关注。
(十)服务贸易壁垒
1、银行
  菲律宾只允许10家外国银行以全资附属分行的形式设立分行。每家外国银行的分行限定为6个,1948年前已在菲律宾经营的4家外国银行每家可各再设立6个分行。
  菲律宾法律规定:在菲律宾注册的银行资产总和的70%及资本金总和的50%应由菲律宾本地银行控制,外资银行分行从其总行及同业拆入资
  金与存放、拆放总行及同业的资金净额不能超过永久性资本金的4倍。
2、保险
  菲律宾不允许外资保险公司承保以政府资金为来源的工程,并在1994年将这一政策扩展至公用和私营的建设-营运-转让工程。
3、证券和其他金融服务
  菲律宾法律规定,证券、保险公司中的外资限定在60%以内,外资共同基金的董事会必须由菲律宾公民组成。
4、通信
  菲律宾不准外资进入其卫星通信讯行业,同时规定基础电信企业中的外资股份不能超过40%。
5、广告
  菲律宾有关法律规定,外资在广告企业中的股权不能超过30%,且从事广告代理的所有经营管理者都必须是菲律宾公民。
6、公用事业
  菲律宾有关法律规定,水、电、通讯、运输等基础设施基础设施工程的承包商必须具有公用事业特许证,且菲方控股应在60%以上。其他工程(如建设-营运-转让工程)的承包商可不受上述条件约束,但外资承包商必须具备其母国有关机构出具的相关资质证明。
7、专业服务
  菲律宾宪法将律师、医药、护理、会计、建筑、报关员等特定行业的执业资格的获取条件限定为菲律宾公民。菲律宾法律规定,外援工程施工应优先雇佣本地顾问和专家。
8、航运
  菲律宾规定,海运总局禁止外国船只参与国内运输业务。菲律宾《光船租赁法》还规定,菲籍船只除临时雇工以外,只能雇佣菲籍员工和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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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零售
  菲律宾有关法律规定,注册资金在250万美元以下的零售业只能必须由菲律宾公民经营。零售业的投资者需满足互惠的要求,菲律宾《零售法》规定,零售业投资者需满足互惠的要求,只有该国允许菲公民或法人在其国内经营零售业时,其公民或法人方可在菲经营零售业。
  只有该国允许菲律宾公民或法律实体在其国内从事零售业时,其公民方可在菲律宾从事零售业。
10、快递服务
  外资航空快递公司必须与一家菲律宾全资公司签约,或者建立一家由菲律宾公民至少控股60%的国内公司,方可提供服务。外国的航空快递和航空运输促进公司要提供快递服务必须同一家完全由菲律宾公民投资的公司签约,或者建立一家由菲律宾人至少控股60%的国内公司。
  二、投资壁垒
  根据菲律宾2004年投资优先计划,要获得税收优惠,外资汽车生产商的投资额必须达到1亿美元,最低出口额必须达到整车1万辆/年;外资摩托车生产商的投资额必须达到400万美元,最低出口额为整车3万辆/年。这些规定实际上对外资进入菲律宾设置了障碍。1 E2 u, c& z$ `
外资管理
  菲律宾外国投资政策主要是依据《1987 年外国投资法》和〈1991年7042共和国法》。在此基础上,菲律宾国家投资署(BOARD OF INVESTMENT,BOI)每年公布一个旨在鼓励国内外投资的“投资优先计划”(INVESTMENT Priorities Plan, IPP),以特殊的优惠待遇,单独管理各类经济区、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的国内外投资。
  此外,菲律宾政府另有禁止外资进入或限定外资比例的行业清单(FOREIGN INVESTMENT NEGATIVE LIST, FINL)。

  菲律宾给予外资的优惠政策主要视外资投向的行业和地区而定,与独资或合资企业(公司)无关。因此外国企业在菲律宾投资,原则上分为申请优惠待遇和不申请优惠待遇两大类,前者必须符合给予优惠待遇的条件,如IPP或菲律宾出口加工区署(PEZA),允许准入的领域十分广泛,几乎涵盖了菲律宾的所有行业;后者准入的领域则比较有限。
  按菲律宾外国投资法规定,外国企业投资为股权投资。一个外国投资企业,属外资所有还是菲律宾人所有,股权界限为40%。如外资股权低于或等于40%,为菲律宾人所有;超过40%,为外资所有。另按菲律宾宪法规定,外国人在菲律宾不允许拥有土地所有权,如投资建厂所需,可向菲律宾政府或私人业主租赁,租赁期限为25年,期满后可续租25年,因此最长租赁期限为50年。
经济政策
  菲律宾经济属于出口导向型经济。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地位突出,同时农业和制造业也占相当比重。20世纪60年代后期采取开放政策,积极吸引外 资,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成效。1982年被世界银行列为“中等收入国家”。此后受西方经济衰退和自身政局动荡影响,经济发展明显放缓。
  90年代初,拉莫斯政府采取一系列振兴经济措施,经济开始全面复苏,并保持较高增长速度。1997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对菲冲击不大,但其经济增速放 缓。2001年,阿罗约总统执政后,将发展经济、消除贫困作为施政核心,加大对农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扩大内需和出口,国际收支得到改善,经济保持平稳增长。
   1、跨越式经济政策
  今天,菲律宾已成为开放的国家之一。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政府制订并实施的旨在实现跨跃式长期发展的经济政策。1991年的《外国投资法》是监管在菲 律宾的国外投资的基本法案。是立法史上的里程碑。它取消了多年以来对国内公司的保护政策,让外资能自由进入该国。该法规定,除《国外投资限制清单》中限制 的外国外公司可以全资参与几乎所有类型的企业。
  政府对许多政府办的公司实行私有化,允许民营经济加入。资本市场得到进一步加强,解除对银行、保险、船运与电信业的管制,有效消除了菲律宾市场经济中的多数垄断结构。- B1 H  [3 ]9 R) j. J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享受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包括经济特区投资者具有的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包括将公司所得税从1998年的34%减至现在的32%,经济特区中的公司则只需缴纳5%的综合税率。
  对于跨国公司,即使考虑将其地区总部设在菲律宾,也有权享受1999年实施的第8756号《共和国法案》规定的优惠政策。该法对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或区 域性总部(RHQ)、地区经营总部(ROHQ)及地区仓库(RW)提出了一些规定与指导方针。优惠政策包括免税及对进口某些设备和材料免征税。
2、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
  菲律宾及其他世界各地都制定了一系列旨在促进贸易环境自由化的国际经济合作计划。它们很多都是通过双边、地区与多边协议实施的。这些协议旨在加强贸易流通、改善成员国之间的投资环境。
  菲律宾已同38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协定,包括澳大利亚、奥地利、加拿大、韩国、新西兰与德国。最近还启动了与日本的双边对话,同时通过东盟自由贸易区 (AFTA),菲律宾能将自己推向拥有5.47亿消费者的东盟市场。东盟行业合作计划(AICO)促进了东盟公司之间的联合制造业活动,并允许东盟国家之 间按参与国确定的共同有效关税优惠计划(CEPT)税率进行产品交换。菲律宾还是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的成员。这是一个拥有21个经济体的国际组 织,旨在促进环太平洋地区的开放贸易,加强经济与技术合作。亚太经合组织希望能在本地区建立一个稳定的贸易环境。
3、活跃的贸易现状
  至今,菲律宾与150个国家有贸易关系。近年来,菲政府积极发展对外贸易,促进出口商品多样化和外贸市场多元化,进出口商品结构发生显著变化。非传统 出口商品如成衣、电子产品、工艺品、家具、化肥等的出口额,已赶超矿产、原材料等传统商品出口额。出口商品主要是电子设备与部件,以及其它工业制造品。排在前五位的主要出口产品:半导体与电子微电路、成品电力机械、服装、粗制椰子油与含金的铜。
  2004年菲律宾出口额451亿美元,进口额387亿美元。出口商品主要有矿产品、成衣、电子产品、工艺品、家具、化肥等,进口商品主要有电机、机械、纺织纺纱、化工产品、电子产品、谷物等。


来源:南博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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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8 17:5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這太長了~mark下~等下慢慢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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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5 16:2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大略看了下 头有点晕  但我可以确认  现在的零售店口 基本都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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