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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0年2月14日与丈夫结婚。两周前,我发现与丈夫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因为我们未能在婚礼当天获得结婚证。由于我与丈夫的婚姻不存在并且没有法律效力,我可以嫁给我现在的男朋友吗?
案例剖析:
菲律宾家庭法第3条,第4条和第40条: “3.结婚的正式条件是: “(1)庄严官员的证明; “(2)有效的结婚许可证,但本标题第二章规定的情况除外; “(3)举行婚礼,由当事方在庄严官员面前出现,并亲自宣布他们在不少于两个法定年龄的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将对方当做夫妻。 “4.除非第35条第2款另有规定,否则没有任何必要的或形式上的要求将使婚姻从头开始无效。xxx “40.为了再婚,可以仅根据宣布该前婚姻无效的最终判决来援引前次婚姻的绝对无效。”(重点) 关于Marbella-Bobis对Bobis(GR138509,2000年7月31日)一案,最高法院通过助理法官ConsueloYnaresSantiago指出: “《家庭法》第40条要求在当事方可以再婚之前,事先对先前婚姻无效作出司法声明。明确的含义是,并非由当事方,尤其是被告方来确定婚姻的合法性或无效性。由于缺乏结婚证,第一婚姻是否无效是一个辩护问题,因为在缔结第二婚姻时仍然没有司法宣布其无效。xxx在司法宣布第一婚姻无效之前缔结第二婚姻的人承担着因重婚而被起诉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刑事案件可能不会因为宣布民事案件的待决而中止无效”(强调)。 根据您提供的事实,您的婚姻是在没有结婚许可证的情况下举行的,并且您的婚姻不受结婚证书要求的例外情况的影响,这似乎是事实。因此,您的婚姻从头算是无效的,或者被视为从未发生过。根据《家庭法》第40条,您必须先获得第一婚姻无效的司法声明,才能有效地进行第二次婚姻。婚姻虽然无效,但仍需要对这一事实进行司法声明,然后任何一方才能再次结婚。否则,第二次婚姻也将是无效的,因为在没有司法宣布其无效的前提下,假定第一次婚姻将继续存在。 希望我们能够回答您的问题。请注意,此建议仅基于您叙述的事实以及我们对此的剖析。当其他事实发生变化时,我们的观点可能会有所不同。
By:菲律宾花椒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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