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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讨论] 代购帮朋友购到假笔记本,需要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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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0 21:25:0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法律咨询:
       我和玛丽是好朋友,我们一直相处的很愉快。不过,最近我们的关系有点紧张。事情的起因是线上购物,因为我一直从事网络代购,所有有很多的优质货源。有一天,玛丽告诉我,她想买一台知名品牌的笔记本,我们签署了一份代购协议,我负责购买笔记本,而玛丽负责付款。我与在线销售商艾希联系后,谈好价格,并订购了笔记本。收到快递送来的笔记本,我立即给玛丽送到家。一个月以后,玛丽告诉我,说我从销售商那里订购的笔记本是假的,她出示了帕赛市该品牌笔记本销售商的一份证明,上面写着该品牌商没有为这台笔记本签发序列号。玛丽想让我退款,我想知道我需要退款给玛丽么?我应该怎么办?


案例剖析:
    是的,您对玛丽负责,您与玛丽签订的合同不是代理合同,而是销售合同。
       最高法院在安德烈斯·基罗加诉帕森斯硬件公司案(GRNo.L-11491,1918年8月23日)中作出裁决,该案由前大法官RamonAvance执笔:“为了对合同进行分类,必须适当考虑其基本条款。在所涉合同中,构成其理由和标的物的关键是,原告应按照规定的价格向被告提供后者可能订购的床位,而被告应按规定支付该价格。付款应在60天之内,应原告的要求,或以现金(如果被告愿意)支付,并且在后两种情况下,允许额外折扣并及时支付。这些正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原告方有义务提供床位,而被告方则有义务支付其价格。
  这些特征排除了代理销售的法律概念,即被强制人或代理人收到要出售的物,而不支付其价款,而是将出售给第三人的价款交付给委托人。如果他卖不出去,他就退货。根据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后者在收到床位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价款,无需任何其他考虑,无论他是否出售了床位”。
  此外,由前副法官LeonardoQuisumbing执笔的VictoriasMillingCo.Inc.诉上诉法院案(GRNo.117356,2000年6月19日)强调了“最清楚地将代理与其他代理区分开来的一个因素”。一个人同意在另一个人(委托人)的控制或指导下行事。事实上,“代理”这个词已经意味着委托人的控制。控制因素比其他任何因素都更能导致法院将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合同归入一个单独的类别。”
  将上述案例应用于您的情况,这显然是您与玛丽之间的销售合同。事实上,玛丽是从你那里买来的笔记本,而你从艾希小姐那里买的笔记本。很明显,您从艾希小姐那里购买了这个笔记本,并将其送到您的住址。货物交付给您后,其所有权已转移给您。随后,你按合同约定将笔记本交付给玛丽。
  其实,玛丽无法控制您,因为您是艾希的买家,而不是玛丽的代理人。
  另外,只有你可以对艾希小姐提出刑事指控,因为你是受害方,因为你与艾希小姐签订的合同不涉及玛丽。
  很明显,艾希小姐犯了estafa罪。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315(2)(a)条规定:“315.诈骗(estafa)任何人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欺骗他人的,将受到以下处罚:
  2.以下列任何一种虚假或欺诈行为在实施欺诈之前或同时实施:
  (a)使用虚构的名称,或假装拥有权力、影响力、资格、财产、信用、代理、业务或虚构的交易,或通过其他类似的欺骗手段”。
  如RCLFeedersPTE中所述,“犯罪要素”是:
       (1)必须有虚假的伪装、欺诈行为或欺诈手段;
       (2)必须在欺诈行为发生之前或同时做出或实施该虚假伪装、欺诈行为或欺诈手段;
       (3)受害方必须是依靠虚假的伪装、欺诈的行为或者欺诈的手段,被诱使放弃其金钱或者财产的;
       (4)因此,被冒犯的一方遭受了损害。”
  将上述法律条文适用于您的案件,艾希在欺诈行为发生之前就谎称她销售的是真正的该品牌笔记本。在证明该物品是假的后,这对您造成了损害。
  我们认为有必要提及,该意见完全基于您所叙述的事实以及我们对此的剖析。当事实发生变化时,意见可能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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