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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讨论] 先结婚,后补办结婚证,这样的婚姻有法律效力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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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4 10:28:1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法律咨询:

我和我的丈夫的婚姻是由双方父母安排的。我们已经分居快10年了。我想提起诉讼以使我们的婚姻无效,我查看了我当时的婚约,我注意到我的婚姻是在 2011 年举行的,但结婚证的日期是 2012 年。我们的婚姻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例剖析:

您的婚姻于 2011 年举行,因此,将适用菲律宾家庭法的规定,没有结婚证的婚姻是无效的。这与上述法律第 35 条相一致,该条规定:

“下列婚姻自始无效: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任何一方经父母或者监护人同意仍签订合同的;

(二) 由未经法律授权的人主持的婚礼,除非该婚姻是任何一方或双方真诚地相信主持婚礼的人员具有这样的合法权限的;

(三)未经许可举行的,前一章规定的除外;

(四)不符合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重婚、一夫多妻的;

(五)缔约一方因误认另一方身份而确立婚姻的;

(六)第五十三条规定无效的后续婚姻。”

根据你提供的情况,似乎有一份现有的结婚证,但是在你结婚一年后签发的。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因为您在没有必要的结婚证的情况下缔结了婚姻。这在 最高法院声明中得到了解释(GR 127263,2000 年 4 月 12 日),最高法院的大法官 Leonardo Quisumbing 表示:

“xx。从她出示的文件看,结婚证是在1974年9月17日签发的,距离1973年11月15日的仪式差不多一年了。事实的情况是,婚姻确实是在没有结婚证的情况下缔结的。民法第80条显然适用于本案。没有特殊性质的主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所谓婚姻不能归类为《民法典》第72-79条。因此,我们得出结论,根据《民法典》第80条,请愿人和应诉人之间的婚姻自始无效。”

在您的情况下应用上述决定,从您在结婚日期一年后签发的结婚证将得出结论,您的婚姻是在没有结婚证的情况下举行的。《家庭法》第 35 条第 3 款,没有此类许可将使上述婚姻无效。

我们希望我们能够回答您的问题。请注意,此建议仅基于您所叙述的事实以及我们对此的剖析。当其他事实发生变化时,我们的意见可能会有所不同。

菲律宾华人电报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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