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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投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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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2 18:15:0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投资主管部门

贸工部是主管投资的职能部门,负责投资政策实施和协调、促进投资 便利化。贸工部下设的投资署(BOI)、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PEZA)负 责投资政策包括外资政策的实施和管理。此外,菲律宾在苏比克、克拉克 等地设立了自由港区或经济特区,并成立了相应的政府机构进行管理。

投资行业的规定
菲律宾政府将所有投资领域分为三类,即优先投资领域、限制投资领 域和禁止投资领域。
【优先投资领域】
对于优先投资领域,菲律宾政府每年制定一个《投 资优先计划》,列出政府鼓励投资的领域和可以享受的优惠条件,引导内 外资向国家指定行业投资。优惠条件包括减免所得税、免除进口设备及零部件的进口关税、免除进口码头税、免除出口税费等财政优惠,以及无限 制使用托运设备、简化进出口通关程序等非财政优惠。
2017年3月,菲律宾政府批准了由菲律宾投资署制定的《2017-2019 年投资优先计划》(IPP),该计划与杜特尔特的经济社会发展十点计划 和国家工业综合战略相一致。计划中所列项目将获得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 惠政策。计划中所列的优先经济活动包括农产品加工业、农业和渔业;战 略性服务业;基础设施和物流(包括由地方政府部门参与的PPP项目); 包容性商业模式;与环境或气候变化有关的项目。除制造业以外,基础设 施项目、电力和能源等也是投资热点。具体内容可查询菲律宾投资署网站 www.boi.gov.phi。
【银行业开放】
2014年7月,菲律宾国会通过了新的外资银行法修正 案,对外资银行准入和经营范围实行全面开放。此前法律规定,只允许外 资银行购买或拥有本地银行60%的股份或设立分行,为此许多外商一直在 呼吁菲律宾放开对外资银行的限制。菲律宾政府宣称,此举也是菲律宾迈 向东盟经济一体化包括金融一体化的需要。菲律宾前总统阿基诺已签署此 项修正案。
【限制外资清单】
菲律宾政府不定期更新限制外资项目清单,迄今仍 沿用2015年由前总统阿基诺三世签署的第十版。其中规定11种行业不允许 外资进入、绝大多数领域外国人权益不得超过40%,以及规定外资不得超 过20%、25%和30%的领域。详见菲律宾投资署网站:

投资方式的规定
【股权限制】
对于绝大多数公司,菲律宾公民须拥有至少60%的股份 以及表决权,不少于60%的董事会成员是菲律宾公民。如果公司不能满足上述关于菲律宾公民所占比例的要求,则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经投资署批准,属于先进项目,菲律宾公民无法承担,且至少 70%的产品用于出口。 (2)从注册之日起30年内,必须成为菲律宾本国企业。但是产品100% 出口的公司无须满足该要求。 (3)公司涉及的先进项目领域不属于宪法或其他法律规定应由菲律 宾公民所有或控制的领域。 【跨国并购】
菲律宾关于并购等商业行为有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公 司法》对并购的手续和流程进行了相关规定,《反垄断和限制贸易的合并 法》(Republic Act 3247)明确了由于并购等行为造成的垄断或贸易阻碍 的情形及相关处罚措施。
如无法律明文禁止,外资企业可按菲律宾国内企业收并购流程并购菲 律宾企业,具体做法如下: (1)首先由双方董事会各自通过并购方案,并至少在专门召开的股东或成员大会两周前提交方案。股东大会上,2/3以上股权票或2/3以上成 员票赞成即为方案通过(并购方案如需修改,亦须在股东大会上获得相同 比例的赞成票)。
(2)方案获股东大会通过后,合并双方总裁或副总裁在注明合并方 案、投票情况的合并书上签字,由董事会秘书或秘书助理认证后,提交至 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批准(如合并涉及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托 公司、保险公司、公用事业、教育机构或其他由特别法律规范的特别行业, 需先由相关政府机构出具推荐函)。
(3)SEC认定并购行为不与《公司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抵触后,出 具并购许可,并购行为自此生效。在菲律宾,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均可咨询并购事宜。

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
贸易主管部门
【贸工部】
贸工部(DTI)是菲律宾的外贸政策制定及管理部门,其 前身为菲律宾商务部。贸工部的职责是,制定综合的工业发展战略和进出 口政策;创造有利于产业发展和投资的环境;促进竞争和公平贸易;负责 双边和多边投资贸易合作的谈判;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
贸工部的日常工作是定期回顾和评估国家出口状况、问题和前景;确 定影响出口发展的主要问题;监督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质量控制,保证出 口商品的质量管理;向国会建议有利于出口发展的立法;组织和参加国际 贸易展览会;为国内外进出口商提供信息服务;整理进出口贸易数据库; 对本国的消费者和贸易商进行培训;审批各种贸易商会成立的申请;审批 外资企业在菲律宾投资设厂;颁发进出口许可证。
贸工部下设的产品标准化局主要负责产品技术标准和法规的管理和 实施;进口服务署主要负责特定产品进口法规的实施以及发起和指导反倾 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的初步调查。 【其他部门】
其他贸易有关部门还有:海关总署、国家经济发展署、 中央银行、环境管理署、卫生部、技术转让署、食品和医药品局、危险药 品局、渔业和水产资源局、国家肉类检疫委员会、计划工业局、能源管理 署和服装纺织品出口局等。菲律宾国家经济发展署(NADA)下设的关税 委员会负责关税政策的制定,包括关税的减让、变更、退还,负责反倾销 和反补贴的公众听证会和磋商以及保障措施的调查工作。菲律宾财政部下 设的关税局负责关税法律的具体实施和进出口关税、进口产品增值税及其 他附加税的征收。
贸易法规体系
菲律宾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和亚太经合组织(APEC)成员,也是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的成员国,实行多边的、自由的、外向型 的贸易政策,同时对国内产业进行适当保护。菲律宾政府对其贸易政 策不断进行调整,并出台了一系列出口鼓励措施。
菲律宾管理进出口贸易的相关法律主要包括:《海关法》《出口发展 法》《反倾销法》《反补贴法》和《保障措施法》等。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进口商品管理】
菲律宾对进口商品分为三类:自由进口商品;限制 进口商品;禁止进口商品。
(1)禁止进口商品包括:枪支弹药;不道德的印刷品、底片、电影、 像片、艺术品;用于违法堕胎的物品及宣传广告;用于赌博的装备及用具; 含金、银或其他贵重金属或合金制成的物品;假冒劣质的食品或药品;鸦 片或其他麻醉品及其合成品;合成盐或成品盐;鸦片吸管及配件;有关菲 律宾法律禁止进口的物品及配件。
(2)限制进口产品必须经过菲律宾政府机构如农业部、食品药品局 核发的进口许可证才能进口,主要涉及汽车、拖拉机、小汽车、柴油机、 汽油机、摩托车、耐用消费品、新闻出版和印刷设备、水泥、与健康及公 共安全有关的产品等130多种,约占进口商品的4%。 (3)自由进口商品,是指除了上述禁止进口商品和限制进口商品以 外的商品。
【出口商品管理】
菲律宾政府对出口贸易采取鼓励政策,主要包括简 化出口手续并免征出口附加税,进口商品再出口可享受增值税退税、外汇 资助和使用出口加工区的低成本设施等。部分矿产品、动植物产品、海产 品和农产品需要获得批准后方可出口。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菲律宾是《关税与贸易总协议》合约中《技术贸易壁垒协议》的签约国。该技术协议要求政府机构在采用标准程序和建立争端解决审议程 序时要公开,目的是确保政府机构遵守这些规定。菲律宾产品质量局是负 责产品质量标准的机构,它通过质量管理认证的手段来促进产品质量的提 高,对进口商品粘贴合格标志来管理进口商品。适用的标准是ISO9000和 ISO14000。
【工业品】
有28种产品要在当地进行产品标准检验,包括:照明用品、 电线电缆、卫生洁具、家用电器、轮胎和水泥等。至于其他产品,海关通 常接受产品质量证明或原产国标准证明。产品生产者应依据本国或普遍国 际标准进行生产,其产品上要附有产品标准质量标志。
【民生、健康、安全和财产的商品】
菲律宾贸工部要求出具产品标准 许可和产品标准局的证明。这些产品包括:医用氧气、消费品、电器和防 火设备、建筑材料等。非公制的度量衡用品、仪器、仪表的进口由产品标 准局事先发放许可。
【环保的要求和规定】
菲律宾环境和自然资源部主要负责实施政府的 环境保护政策。进口商要符合环保的要求和规定。 【食品健康和安全规定】
食品方面,如成分、添加剂、非酒精饮料及 混合物、糖果类、咖啡、茶、点心、乳制品、蔬菜、水果、肉类等必须符合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和世界动物卫生 组织(OIE)制定的标准;新鲜、冷冻鱼类产品必须取得菲律宾农业部1999 年颁布的《195号行政法规》中规定的国际健康证和卫生植物检疫证;如 果进口来自有害虫区的蔬菜和水果,则应具有消毒证明;化妆品、医药在 生产时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并提供国际认证机构的临床试验报告。对于 危险品的进口,必须依照菲律宾卫生部标准进行标签、销售和扩散。规定 中的危险品包括刺激物和腐蚀性、易燃和放射性物质。
【植物及植物产品】
目前,植物及植物产品进入菲律宾市场须办理如 下检疫手续:出口商将发票和箱单传给菲律宾进口商,进口商凭出口商的 发票和箱单向菲律宾农业部农作物局植物检疫处(BPI)申请进口许可证, 该证会注明每种产品离岸前的要求。进口商将该证交给出口商,出口商提 请出口国检疫部门对产品进行离岸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出口商将检疫证 明和其他运输单据一起以适当途径转交菲律宾进口商。在货物到达菲律宾 港口后,进口商提供给菲律宾检疫部门进口许可证和出口国的检疫证明。菲律宾检疫部门根据进口许可证和检疫证明进行复验,合格后方可入关。
【动物、动物产品及其副产品】
菲律宾农业部动物产业局是负责动物、 动物产品及其副产品进出口检疫的政府部门。动物产业局对不同动物的进 出口有不同的进出口程序和检疫规定。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菲律宾进出口关税的主要法律是《菲律宾关税与海关法》,进口关税 税率由菲律宾关税委员会确定公布(www.tariffcommission.gov.ph),出 口关税的税率由海关总署确定,并由海关通过有授权的菲律宾中央银行征收。
菲律宾对大部分进口产品征收从价关税,但对酒精饮料、烟花爆竹、 烟草制品、手表、矿物燃料、卡通、糖精、扑克等产品征收从量关税。海 关对汽车、烟草、汽油、酒精以及其他非必要商品征收进口消费税。进口 产品还应向菲律宾海关当局缴纳12%的增值税,征税基础为海关估价价值 加上所征关税和消费税。
菲律宾还对进口货物征收印花税,该税一般用于提货单、接货单、汇 票,其他交易单、保险单、抵押契据、委托书及其他文件。从2010年1月1 日起,中国与包括菲律宾在内的东盟6个老成员国之间,对7000多种即超 过90%的产品实行零关税。中国对东盟平均关税从此前的9.8%降到0.1%, 东盟6个老成员国对中国的平均关税从此前的12.8%降到0.6%。2012年1 月1日起,中国与菲律宾在内的6个东盟老成员对正常产品实施零关 税,5月起菲律宾对一般敏感产品调整关税至20%以下。除了货物贸易之 外,双方服务部门的开放水平也有进一步的提升,投资政策和环境得到法 律制度的保障,更加稳定和透明。随着中国与东盟之间基本实现自由贸易, 资金、资源、技术和人才生产要素的流动效率会显着提高,双方之间经济 一体化程度将会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
【进口关税】
菲律宾关税与海关法将应税进口商品分为21类,进口关 税税率一般为3%-30%。具体商品的税率可从关税委员会的网页查阅,网址是:www.tariffcommission.gov.ph/tariff_finder。
【进口配额】
菲律宾对部分农产品实行关税与配额并用的措施,对配 额内的产品征收正常关税,对配额外的商品则征收高关税。如活动物及其 产品、新鲜蔬菜等。
【东盟内部零关税】
根据东盟内部协议规定,菲律宾对东盟成员国全 部产品进口实行零关税。 【出口关税】
菲律宾对以下出口商品征收关税,且关税税率均为20%。圆木、木材、饰面用薄板和胶合板、金属矿砂及其精矿、金、矿渣水泥、 硅酸盐水泥;船用燃料油、石油沥青、银、未加工的ABACA(一种产纤 维的植物,产于菲律宾)、香蕉、椰子及椰子产品、菠萝及其成品、糖及 糖制品、烟草、小虾和对虾。
【出口退税】
《菲律宾关税和海关法》规定,用于从事对外贸易的船 舶推进器燃料油,可退还不超过99%的已征关税或给予税收抵免;用进口 原材料生产或制造的产品(包括包装、卷标等)出口时,对所用原材料进 口时征收的关税将予以退还或给予税收抵免;财政部根据海关总署的建议 可发布允许对本法规定的商品实行部分退税的法规规章。退税将由海关总 署在收到正确、完整的档后60天内支付。
【投资风险】
第一,外资法律政策限制严格。对外资经营公用事业、自然资源开发及拥有公有土地方面规定了限制条款,对外资经营其他行业也设置了股权 比例的限制。 第二,政府行政效率不高。在菲律宾办事手续繁琐,办理企业开业登 记平均需要80天。

第三,外资企业运营成本较高。菲律宾税种多,税率高,税负较重, 税务审计周期长、要求高。电力短缺严重,电价高昂。水泥等原材料垄断 现象严重,并对进口增设层层壁垒。

第四,菲律宾社会治安不稳定、基础设施有待改善公路、铁 路、机场和港口等都急需扩容或升级、法制改革进展缓慢。经济发展急需的各项改革常在国会争论不休;旨在吸引私人资金的伙伴关系(PPP)项目进展缓慢;严重滞后的基础设施,特别是 电力系统,成为潜在的外国投资者关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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