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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讨论] 在菲律宾女友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和汽车,分手时要分给同居女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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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8 14:01:4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法律咨询:
        2005年4月,我在长滩遇到了已婚男子罗尼。经过两个月的恋爱,我们决定同居,住在我全新的公寓里。在我们同居期间,我还买了一辆全新的运动型多功能车(SUV)。那时我是一名银行经理,而罗尼是一名兼职健身教练。五年后,罗尼成了一个酗酒者和非法药物依赖者。他沉迷于网上赌场游戏。他卖掉了我们的一些电器,每当我拒绝给他网上赌博的钱时,他就开始伤害我。去年,我决定结束我们12年的同居生活。他现在要求得到我的公寓和我自己购买的SUV汽车的份额。我需要你的建议。非常感谢你。 

案例剖析:
       菲律宾《家庭法》第148条似乎涵盖了你的情况,该条规定了非婚结合的财产制度,即:
  “147 有能力结婚的男女,没有婚姻的利益,或者婚姻无效,单独作为夫妻生活的,其工资、薪金为二人平分所有,以及通过工作或者勤劳所得的财产,适用共有制度。
  “148 不属于前条规定的同居,只有双方实际共同出资所得的财产,才归各自所有,按各自贡献的比例共同分配。
  很明显,你和罗尼没有结婚的权利,因为你同居时他已经合法地嫁给了另一个女人。根据第148条所述的财产制度,只有通过实际共同出资获得的财产才属于您和罗尼的共同所有,并且您在这些财产中的份额应与您各自的出资比例相称。
  最高法院在其对JacintoSaguid诉Hon案的判决中。上诉法院等。(GR1506112003年6月10日)由助理大法官ConsueloYnaresSantiago撰写,讨论了重婚婚姻或通奸关系双方所获得财产的共有权问题,即:
  “取得财产的实际出资证明至关重要。其中男方作为重婚和通奸当事方的请愿人声称共有所有权是没有根据的,因为他没有证实他出资购买有争议财产的证据。”
  实际贡献的证明是必不可少的。为了有权得到他的份额,罗尼必须举出他在购买公寓单元和SUV时实际出资的证据。
  本意见完全基于你所叙述的事实和我们对这些事实的剖析。当事实发生变化时,意见可能会有所不同。我们希望能在这件事上对你有所启发。

菲律宾华人电报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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