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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菲律宾修订公司法》(Revised Corporation Code,简称RCC)正式取代1980年的《公司法》(Corporation Code)。这次大修旨在适应现代商业环境,简化流程,增强企业灵活性和竞争力。
图源:网络
今天我们挑选12个重要条文,用通俗的语言带大家快速理解新旧差异。
1
股东人数(Sec.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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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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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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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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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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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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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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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为菲律宾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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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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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一人公司OPC:一个股东即可设立。
→小型创业团队组队更灵活,彻底打破“凑人数”的尴尬。
2
公司存续期限(Sec.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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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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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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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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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长 5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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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可选择“固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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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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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未延期
即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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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后可随时申请恢复,恢复后默认永久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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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需再定期处理续期手续,长期战略规划更稳定。
3
最低资本要求(Sec.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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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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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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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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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5,000,并有25%认购、25%实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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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无最低资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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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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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少数行业有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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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业法规另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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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者无需为“凑注册资本”垫资,实现“零资金启动公司”。
4
公司章程(Sec.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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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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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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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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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写明营业期限、公司目的、股东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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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更简化,可加入仲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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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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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电子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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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流程提速,符合当下线上办公的习惯,企业处理纠纷也多了条便捷路径。
5
公司名称(Sec.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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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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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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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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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不与现有公司名称“相同或相似”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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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加“Corporation”“Inc.” 等词,若核心名称相似(如 “ABC Corp” 和 “ABC Inc.”),仍算 “不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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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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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拒绝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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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可责令立即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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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名需避开“近似名”,避免因名称问题被驳回注册。
6
未营运公司(Sec.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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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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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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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
未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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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内未开业,直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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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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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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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连续停业,吊销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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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可将公司列为“失效状态”,并给予两年整改机会,逾期仍不营运才吊销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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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筹备期长”或“业务调整期”的企业留足缓冲空间。
7
董事会(Sec.22 & Sec.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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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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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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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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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1年,需年年改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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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继续任职,直到继任者当选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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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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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现场投票或书面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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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远程投票、电子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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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能更专注长期战略,不用把精力耗在频繁的选举上;在外地的董事也不用专门赶回来开会了。
8
公司高管(Sec.24 & Sec.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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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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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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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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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秘书必须是菲律宾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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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仍须为菲律宾公民;财务主管需为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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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利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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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合规官
(Compliance
Offic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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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公众利益公司透明度,外资企业财务岗位招聘更灵活。
9
选举报告(Sec.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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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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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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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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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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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结果,还必须上报股东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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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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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按期举行选举,也要报备,SEC甚至可直接下令召开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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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很难再通过“隐瞒持股”操控选举,小股东的权益更有保障。
10
紧急董事会(Sec.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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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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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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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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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董事多数投票或股东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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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Emergency
Bo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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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缺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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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明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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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天内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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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ergency Board:当因辞职、死亡或无行为能力导致董事人数不足以形成法定人数时,现有高管可临时选任替补董事,仅在紧急事务范围内行使职权。
→这样公司在突发状况下仍能继续运作,不会陷入“无人决策”的真空。
孚锐小结
旧公司法(1980)制定于纸质文档、面对面会议的年代,而新公司法(2019)则顺应了数字化、创业便利化、公司治理现代化的趋势:创业门槛更低、公司寿命更长、管理更透明、运作更灵活。
简单说,这部新法让菲律宾的公司制度更贴近国际惯例——无论是中小企业创业者,还是想进入菲律宾市场的投资者,都能享受到更现代化、更规范的营商环境。如果近期有相关计划,这些变化值得你重点关注。如有菲律宾公司注册需求,请联系孚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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