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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相关] 同一块土地两个真实的产权证书,哪个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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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7 12:57:5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从robert那里买了一块土地,他的兄弟(所有者)授权robert出售他的土地。在签署绝对买卖契约后,robert向我交出业主的产权副本,并允许我占有该土地。当我试图登记出售契约时,契约登记处告诉我并出示了一份由土地所有人签署的特别授权书,授权Robert出售土地。不幸的是,产权人出国了,但Robert和产权人向我保证,当产权人回来时,他们会执行文件。我们签署弃权书,并已在契约登记处登记,以保障我的权益。一年后,我发现产权人提出了一份重新补办产权副本的申请,法院批准了这一申请。业主的产权副本现在有两份,哪一份有效?


案例剖析: 

只有失去或被损毁的产权副本才能申请补办。这与共和国法案第26条第1款一致,或“为补办丢失或销毁的产权证书(TCT)提供特殊程序的法案”。“你所拥有的产权证书是有效的,而重新补办的产权副本是无效的。”

最高法院通过助理法官EstelaPerlasBernabe在Sebastianvs“配偶Cruz”和Pangasinan省的契据登记(2017年3月20日,GR220940)中声明: “早在海峡时报(Strait Times Inc.)诉CA(上诉法院)一案中,法院认为,当所有者的产权证书副本没有丢失,但是,事实上是另一个人占有,然后补办的证书是无效的,因为做出决定的法院没有管辖权。只有在丢失原始证书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有效的补办。在Villamayor诉Arante,Rexlon Realty Group Inc.诉[CA],Eastworld Motor Industries Corp.诉Skunac Corp.,Rodriguez诉Lim,Villanueva诉Viloria以及Camitan诉Fidelity Investment Corp的案件中,重申了该规则。有证据表明,在奎松市政厅的大火中,TCT的原始副本并未丢失,并且所有者的所有权副本实际上是另一个所有者拥有的,“xx  

“在补办程序中,法院一再裁定,在对该案件的管辖权能够有效获得之前,未将所有权证书发给他人是一项必要条件。如果业权证书并非已遗失,而是事实上已由他人拥有,则重新补办的产权副本即属无效,而作出决定的法院对签发新产权副本的申请并无司法管辖权。法院对第三方提出的关于重新获得土地所有权的申诉完全没有管辖权,因为这些土地所有权已经被以前正式登记的产权证书所覆盖。先前所有权的存在事实上使补办程序无效。  

在你的情况下应用上述的决定,法院发布的重新补办的产权证书的决定,是没有管辖权的。在法院能够获得对该请求的管辖权之前,该产权证书尚未转移给另一个人,这是一个必要的条件。根据《布莱克定律词典》,sinequanon指的是“绝对不可或缺或必不可少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你与业主或其代表Robert一起登记的买卖,业主的产权副本已交付给你;因此,同样的不能被认为是丢失了。如果你拥有以前的产权证书,他就无法提起补办程序。  我们希望能够回答您的疑问。此建议完全是基于你所叙述的事实和我们的剖析。当其他事实被改变时,我们的观点可能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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